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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771/2025-124428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5-02-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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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印发《2024年度鄞州区律师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21 15:11 来源:区司法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11-2025-0001
文件编号 甬鄞司发〔2025〕1号
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级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律师服务业高质量发 展,区司法局会同区财政局对《2024年度鄞州区律师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鄞司发〔2024〕17号)进行了梳理和审查,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现将修改调整后的《2024年度鄞州区律师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5年2月20日


2024年度鄞州区律师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鄞州区律师服务业发展,根据《关于2024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4〕5号)、《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设立律师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来源与用途:专项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鼓励和扶持本区律师服务业发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坚持“总额控制、突出重点、动态调整、绩效挂钩”的原则,严格管理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律师事务所通过引进团队、合并联营、开拓市场等方式,在人数规模、业务能级、分所数量等方面提质扩面。经评定,给予律师事务所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鼓励律所培养实习律师。当年首次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存续,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申领实习律师证的,给予律师事务所最高每人3500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规模化发展。当年购买或租赁办公场所的律师事务所,面积达到1000平米以上的,根据律师事务所执业人数、发展情况,最高给予20万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律所争先创优奖励。当年获评的全国、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八条 律师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申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符合申报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区司法局审核。申请材料包括《鄞州区律师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表》、审计报告、注册和纳税证明材料、租房合同、房租和物业费发票、荣誉证书、表彰文件及承诺书等。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区司法局对申报项目审核汇总,会同区财政局联审后,报区政府审批。根据区政府审批结果,对拟扶持的企业及扶持金额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司法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发律师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并由区财政局负责下拨到律师事务所。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各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对于采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已安排的扶持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并在各补助类别间进行调剂分配。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律所当年度存在安全生产、环保、信用、统计数据造假等“一票否决”事项的,原则上不得享受区内各项经济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司法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2024年度鄞州区律师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鄞司发〔2024〕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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