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宁波市鄞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 宁波市鄞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是指鄞州区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和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纳入国家高新区规划范围的区域除外。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除东钱湖镇以外的具体征收工作,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管理局负责东钱湖镇区域的具体征收工作(以下统称征收部门)。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拆复建工程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按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进行征收。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住宅项目:地上建筑每平方米90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50元; (二)非住宅项目:地上建筑每平方米140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100元; (三)商住混合建设项目:地上建筑按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和征收标准分别征收;地下建筑如无法区分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时,按地上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比例确定项目类别分别征收。 (四)临时建筑项目: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0元征收;临时建筑因规划调整批准为永久建筑的,按照批准的项目类别根据本条(一)至(三)项标准补缴。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在开工前缴清;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可分期缴纳。 为推进营商环境提升,允许“桩基先行”的项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待具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条件时缴纳。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前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后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向征收部门及时提供土地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等信息。 限额以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和其他不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属地镇(街道)和能源、水利、交通及化工等行业主管部门需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向征收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面积核准表; (三)用地性质证明材料(混合用地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仅限含人防工程的项目提供); (五)征收需要的其他材料。 征收部门对材料核实后,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征收手续,开具电子缴款书,缴款人付款完成后,即时生成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范围: (一)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二)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五)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 (六)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八)城中村改造项目。 国家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规定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征收部门提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征收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免。需认定减免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提供协助。 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征收部门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所对应的支出科目。 第十五条 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其他各类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职能范围内及时向征收部门提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信息,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 第十六条 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征收现场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依据、范围、标准、方式,减免政策等内容。 第十七条 各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6月12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原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财政、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50号鄞财综【2024】50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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