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鄞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5-29 10:23 来源:区财政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文件精神,区财政局、区住建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管理局拟定了《宁波市鄞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区财政局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人:严勇
联系电话:0574-89295883
联系地址:前河南路16号
意见反馈日期:2024年5月30日-2024年6月7日(7个工作日)
(因上级文件实施日期要求,现将征求意见时间缩短。关于《宁波市鄞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时间从30个工作日缩短到7个工作日。)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住建局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管理局
2024年5月29日
宁波市鄞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是指鄞州区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 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和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纳入国家高新区规划范围的区域除外。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除东钱湖镇以外的具体征收工作,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管理局负责东钱湖镇区域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新建项目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的,按政策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章 征收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按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进行征收;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别等因素,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征收:
(一)住宅项目:地上建筑每平方米90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50元;
(二)非住宅项目:地上建筑每平方米140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100元;
(三)商住混合建设项目: 地上建筑按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和收费标准分别征收,地下建筑按地上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比例确定项目类别分别征收。
(四)临时建筑项目:住宅按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按每平方米100元征收;临时建筑因规划调整批准为永久建筑的,按照批准的项目类别根据前面(一)至(三)条标准补缴。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开工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为推进营商环境提升,允许“桩基先行”的项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待具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条件时缴纳。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前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面积核准表;
(三)不动产权证或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仅限含人防工程的项目提供);
(五)工程项目符合减免政策的需提供批准机关的文件及减免的依据材料(仅限减免项目提供);
(六)拆除建筑的原不动产权证和经属地街道或镇确认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资料(仅限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提供);
(七)征收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核实后,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征收手续,开具电子缴款书,缴款人付款完成后,即时生成财政票据。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后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必须有专门条款明确“土地受让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住建部门申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向征收部门及时提供土地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等信息。
第十一条 能源、水利、交通和化工等不在住建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在项目开工前缴清配套费。
第十二条 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范围:
(一)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二)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五)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
(六)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八)城中村改造项目。
国家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规定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征收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手续。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减免认定或信息的,应积极协同配合,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免。
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可提供土地出让金已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证明(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等),可向征收部门申请免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征收部门应不再重复征收。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所对应的支出科目。
第十七条 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其他各类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职能范围内及时向征收部门提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信息,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
第十八条 各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4年6月12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
《宁波市鄞州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甬鄞建〔2017〕30号)、《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甬东旅政发〔2018〕10号)等文件同步废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财政、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起草《宁波市鄞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情况说明
一、起草背景
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以来,对促进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4月,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浙财综〔2024〕9号),对配套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制度不健全、职责界限不清、征收管理不规范、应减未减或擅自减免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规范征收行为、完善收缴制度,制定我区具体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规定,结合原《宁波市鄞州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甬鄞建〔2017〕30号)、《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等历史文件,主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平移,同时按照上级现行制度进行规范。
三、主要内容
《宁波市鄞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由四章二十条内容组成,包括总则、征收、管理、附则等有关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主要内容为制定依据、项目性质、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部门等。强调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管理,由住建部门负责征收。
(二)征收。主要内容为征收方式、征收标准、减免范围及程序等。统一征收标准,同一地区不再区分城区和镇,在省定指导标准范围内进行统一:住宅90元/㎡、非住宅140元/㎡;地下及临时建筑按住宅50元/㎡、非住宅100元/㎡。明确征收方式,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规范减免范围为国家规定的配套费减免范围。
(三)管理。主要内容为预算管理、资金用途、信息共享、监督管理等。明确资金用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调各相关部门(单位)在职能范围内向征收部门共享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有关信息,共同做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
(四)附则。主要内容为实施时间、旧文废止、解释权等。明确政策执行时间,本《细则》自2024年6月12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原办法废止。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