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鄞州区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李青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上级部门的统一要求,需对现行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完善。现就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以来,对促进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4月,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浙财综〔2024〕9号),对配套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制度不健全、职责界限不清、征收管理不规范、应减未减或擅自减免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规范征收行为、完善收缴制度,制定我区具体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由四章组成,分为总则、征收、管理、附则。
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内容为制定依据、项目性质、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部门等。强调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管理,由住建部门负责征收。
第二部分为征收。主要内容为征收方式、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减免规定及程序等。城市基础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按照市级部门的指导,分住宅、非住宅、商住混合、临时建筑分别规定。减免权限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明确国家规定的配套费减免范围,不得随意减免。
第三部分为管理。主要内容为预算管理、资金用途、信息共享、内容公开、监督管理等。明确配套费资金为政府性基金,资金用途为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强调各相关部门(单位)在职能范围内向征收部门共享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有关信息,共同做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
第四部分为附则。主要内容为实施时间、解释权等。明确政策执行时间。
三、实施日期
按照浙财综〔2024〕9号文件规定,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12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