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0年)》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甬政告〔2020〕1号)的要求,现将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公告如下: 一、我区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执行。列入《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处罚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未列入《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处罚事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执行,但法定授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外。 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依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确定的职责边界履行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职责。 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协同落实事项调整工作,完善执法衔接机制,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四、本公告自2021年2月20日起施行。 附件: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清单 鄞政发〔2021〕14号.doc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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