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1-15 15:51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处罚事项划转公告和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工作方案的起草说明
一、公告和工作方案制定的必要性和基本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4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要求,宁波市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9月30日公布《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通告》,要求各区(县、市)应当逐级划转。
为完善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保持监管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结合我区实际,我局代拟了《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处罚事项划转公告(送审稿)》和《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处罚事项划转工作方案(送审稿)》。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
2020年11月6日,我局就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相关工作向王兆波区长进行了汇报。2020年12月18日,由区政府办公室发文将《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处罚事项划转公告》(征求意见稿)和《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处罚事项划转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向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由我局进行了修改完善。2021年1月15日,《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处罚事项划转公告》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
2.《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动态调整目录 (2021 年1月)》;
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甬政告〔2020〕1号);
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宁波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65号)
三、起草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区水利局提出划转公告的建设领域第137项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为区住建局。经与区水利局、区住建局双方协商后,确认业务主管部门为区住建局,已进行调整采用。其他相关部门均无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反馈意见“是否可以加强部门间的执法联动,避免造成监管漏洞”,该意见将在后续工作中逐步实施。
四、公告主要内容
(一)我区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执行;
(二)区综合执法局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依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确定的职责边界履行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职责;
(三)区综合执法局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协同落实事项调整工作,完善执法衔接协作机制,签订事项划转协议,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四)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清单目录。
五、工作方案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确保按要求完成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工作。
(二)组织领导。建议参照市里领导小组,成立由王兆波区长任组长的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领导小组,以便更大力度地统筹协调解决全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和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执导办),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主要工作任务。主要是四块内容,一是依法划转《统一目录》和《扩展目录》事项;二是签订事权交接协议;三是动态调整事项;四是调整人员编制。
(四)工作要求。主要是三个强化,即强化领导责任、强化协同配合、强化划转保障。
鉴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工作涉及部门较多,且下步还有人员编制调整,建议《工作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区委常委会审议。
附件:1.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处罚事项划转的公告(送审稿)
2.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工作方案(送审稿)
附件1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处罚事项划转的公告
(送审稿)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甬政告〔2020〕1号)的要求,现将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公告如下:
一、我区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执行。列入《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处罚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未列入《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处罚事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执行,但法定授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外。
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依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确定的职责边界履行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职责。
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协同落实事项调整工作,完善执法衔接机制,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四、本公告自2021年2月 日起施行。
附件: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清单
序号 | 领域 | 划转前执法部门 | 目录序号 | 备注 |
1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 鄞州区发改局 | 一(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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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型墙体材料 | 鄞州区发改局 | 二(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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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育 | 鄞州区教育局 | 三(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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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安交通(人行道违法停车) | 鄞州区公安交警大队 | 四(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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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乡规划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 | 五(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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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风景名胜区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 | 六(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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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市绿化 |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七(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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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房地产业 | 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七(1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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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房地产业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 | 七(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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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勘察设计 | 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七(5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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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历史建筑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 | 七(6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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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容环境卫生 |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七(70-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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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政公用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 | 七(151-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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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政公用 |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七(155-244) (284-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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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政公用 | 鄞州区水利局 | 七(245-250) (252【2】) (253-283) (286-298) | 252【2】具体事项为: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
16 | 市政公用 | 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七(251) (252【1】) | 252【1】具体事项为: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
17 | 水事管理 | 鄞州区水利局 | 八(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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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安全生产 | 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 九(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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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场监管(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 | 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十(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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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人防(民防) | 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十一(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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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防震减灾 | 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 十二(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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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气象 | 鄞州区气象局 | 十三(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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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生态环境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鄞州分局 | 十四(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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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农村环境卫生 | 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 十五(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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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目录序号为《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0年)(2021年1月动态调整目录)》中的序号。
附件2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工作方案
(送审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浙政办发〔2020〕28号,以下简称《统一目录》)、《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动态调整目录 (2021年1月)》(以下简称《动态调整目录》)、《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甬政告〔2020〕1号)文件精神,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保持监管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上级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为指导,积极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确保按要求完成《统一目录》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扩展目录》(以下简称《扩展目录》)事项划转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更大力度统筹协调解决全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和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领导小组,区长王兆波任组长,常务副区长沃勇特、副区长朱剑涛任副组长,相关区级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执导办),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工作具体由区综合执法指导办负责,牵头协调推进。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依法划转《统一目录》和《扩展目录》事项。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划转《统一目录》300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确定后,按要求划转市级扩展执法事项。
(二)签订事权交接协议。按照省执法协调小组《通知》要求,结合市工作部署,与区级事项划转相关部门签订事权交接协议,以省《统一目录》确定的职责边界为基础落实首问责任制,细化明确业务主管的监管职责和综合行政的行政处罚职责,建立健全线索处置、案件移交、技术指导、信息共享、结果反馈等协作机制,保持监管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动态调整事项。按照省执法协调小组《通知》要求,针对法律法规规章修订中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及时在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中调整相应的行政处罚事项。
(四)调整人员编制。根据“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按照《统一目录》、《动态调整目录》和《扩展目录》事项数量和工作量,科学制定人员调整方案,及时划转人员编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责任。各部门要深刻认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条块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事项划转工作有序推进。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工作。
(二)强化协同配合。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划转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密切协作,杜绝推诿扯皮、移交不清的问题。事项划出部门要按照划转流程和要求,整理相关资料,不得怠于履职,已经立案的要继续查处,发现线索但未立案的要进行处理,相关材料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与划出部门的衔接,加快节奏、做好承接,确保事项划转后能迅速履职。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担当履职,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强化划转保障。按照“一件事”标准整体划转的原则,明确综合执法改革中执法事项的划转边界,防止新产生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问题。要抓好人、财、物等配套划转工作,有序整合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合理设置岗位,配足执法人员。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职责相适应原则,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增加对综合执法装备、技术等方面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