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党委书记、局长 杜路畅
解读时间:2021年2月20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0年)》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甬政告〔2020〕1号)的要求,我局代区政府草拟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处罚事项划转的公告》。现就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6月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要求除舟山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各地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外,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统一目录》执行,研究制订工作方案,于9月底前按《统一目录》划转事项。
二、具体内容
(一)我区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执行;
(二)区综合执法局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依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确定的职责边界履行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职责;
(三)区综合执法局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协同落实事项调整工作,完善执法衔接协作机制,签订事项划转协议,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四)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清单目录。
三、实施日期
自2021年2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