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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3260229/2020-68939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20-10-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规范鄞州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30 11:32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56-2020-0001
文件编号 鄞综执〔202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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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规范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定价目录》有关政策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鄞州区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二、价格管理形式

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形式。

三、收费的原则和标准

(一)收费原则:一是推行中心城区停车收费差别化,适当扩大中心区域与城区外围、道路内外的收费差距,促使车辆向道路外、地下停车场及城区外围分流,减轻中心城区交通压力。二是优化按时、按次等停车计费方式,推行收费标准精细化、差别化管理。三是通过活动等形式适度调整城区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产业发展。

(二)收费标准和区域划分详见附件。

四、其他事项

(一)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的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应设置明码标价牌。明码标价牌需标明收费依据、收费单位名称、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间、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有关政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应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区停车收费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鄞州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区域划分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鄞州大队


YZZ2020-127关于规范鄞州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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