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山镇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525项)

发布日期: 2025-01-26 14: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区委编办

序号

事项名称

承接部门及工作方式

一、经济发展(30项)

1

对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

对未经评审论证擅自重新启用已经停止运行、封存的管道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

对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和维修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5

对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6

对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7

对未依照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8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规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未按核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9

对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0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规将项目信息或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1

对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等未提交申请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2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行为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3

对未依照条例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或者警示牌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4

对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未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5

对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6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7

对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8

对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未提交申请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9

对未按要求开展穿跨越管道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0

对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或者警示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1

对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2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3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4

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生产空心粘土砖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5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违法使用粘土砖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6

对违法生产实心粘土砖(烧结普通砖)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7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法使用粘土砖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8

对违反规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交易、认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9

对违法销售实心粘土砖(烧结普通砖)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30

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销售空心粘土砖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二、民生服务(4项)

31

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法律法规条款已失效,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32

出具分居证明

法律法规条款已失效,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33

收养登记

承接部门:区民政局

工作方式:由区民政局根据法定要求施行。

34

对体育健身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暂停

三、平安法治(7项)

35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管理

承接部门:区公安分局

工作方式:由各派出所采集。

36

出具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证明

根据《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37

对违规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规定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公安机关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8

对违规在管道附属设施上方架设线路或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施工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公安机关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9

对违规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规定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公安机关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0

对违规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规定范围内种植、建设、施工等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公安机关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1

对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公安机关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四、社会管理(2项)

42

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

承接部门:区民政局

工作方式:由区民政局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43

地名信息数据核查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五、社会保障(47项)

44

对医院不制止擅自外运遗体且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5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等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6

对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7

对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8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9

对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或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或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50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51

对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销毁或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52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53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其工作时间或安排其夜班劳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54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55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56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57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58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59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等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60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职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61

对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62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63

对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64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65

对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人员体检标准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66

对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67

对用人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68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69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70

对企业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71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72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73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74

对违反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75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76

对企业未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77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78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事故调查核实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79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80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81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女职工享受产假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82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83

对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84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85

对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86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87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88

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89

对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达标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90

对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达标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六、应急管理及消防(29项)

91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规承揽业务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92

对爆破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93

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94

对建设单位未按地震动参数复核或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95

对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96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其应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97

对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等危害气象设施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98

对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99

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00

对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气象资料等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01

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升放气球活动许可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02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的情形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03

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等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04

对用户有偿转让从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或其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05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06

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未经备案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或未按规定汇交资料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07

对将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08

对媒体未按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09

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标准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10

对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11

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升放气球资质认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12

对非法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按规定使用适时气象信息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13

对违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14

对用户无偿转让从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或其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15

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16

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法气象资料等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17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升放气球活动许可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18

对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等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19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

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七、人民武装(24项)

120

对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21

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或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22

对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或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23

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24

对拒绝、阻挠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25

对不按国家规定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26

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27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28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29

对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30

对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行为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31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平时利用人防工程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32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33

对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34

对兼顾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办理兼顾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35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36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37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38

对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39

对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或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40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41

对负有接收安置义务的单位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所在地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142

对负有接收安置义务的单位违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143

对负有接收安置义务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八、民族宗教(9项)

144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45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46

对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47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48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49

对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50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51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52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九、综合政务(13项)

153

对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54

对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档案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55

对单位在利用档案馆档案过程中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档案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56

对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57

对个人向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出卖、赠送档案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58

对个人在利用档案馆档案过程中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59

对单位买卖或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60

对个人在利用档案馆档案过程中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档案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61

对单位在利用档案馆档案过程中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62

对单位在利用档案馆档案过程中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63

对单位向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出卖、赠送档案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64

对个人买卖或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65

对个人在利用档案馆档案过程中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十、乡村振兴(26项)

166

动物疫情信息采集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法定要求施行。

167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法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168

外来入侵物种普查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法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169

农机技能操作培训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法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170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工作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法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171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法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172

水生动物疫病及渔业灾害病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法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173

对粮食经营者虚报政策性粮食收储数量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74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75

对粮食经营者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76

对粮食经营者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77

对粮食经营者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清偿债务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78

对粮食经营者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79

对粮食经营者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阻挠出库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80

对粮食经营者违规倒卖或不按规定用途处置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81

对粮食经营者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82

对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83

对粮食经营者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84

对粮食经营企业的责任人有粮食流通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85

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86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87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违规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88

对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对收购的粮食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未单独储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89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90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91

对粮食收购者违规代扣或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十一、自然资源(61项)

192

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不含乡村建设规划)

承接部门: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工作方式: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根据法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193

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判定工作

承接部门: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工作方式: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根据法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194

审核地籍调查表

承接部门: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工作方式: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根据法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195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除外)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96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除外)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97

对未按要求贮存、运输、装卸、销售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98

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未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未按古树名木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199

对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受委托生产或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00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01

对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02

对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其活动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03

对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碑石、界标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04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05

对在风景名胜区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06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对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07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未经批准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08

对侵犯林草植物新品种权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09

对擅自在湿地内放牧或捡拾卵、蛋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10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或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种苗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11

对假冒林草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12

对场所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13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未经批准进行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14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行为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15

对作业设计单位未在作业设计方案中标明作业区内野生植物,森林经营单位、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管理、农业生产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野生植物损坏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16

对擅自在湿地内烧荒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17

对涂改林草种子标签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18

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原料药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19

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20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21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未经批准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22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23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属于开矿行为的除外)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24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25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石、取土、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26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27

对未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28

对经营、加工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购销、加工台账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29

对销售的林草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30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31

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或附加标识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32

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33

对擅自在湿地内排放湿地蓄水或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34

对毁坏湿地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35

对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36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等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37

对污染和破坏地质遗迹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38

对拒绝、阻挠依法实施的种子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39

对不服从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40

对擅自开垦、填埋湿地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41

对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42

对销售无使用说明或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林草种子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43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未经批准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44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成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45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46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47

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规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48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249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250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251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252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十二、生态环保(53项)

253

出具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连续施工作业证明

承接部门: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由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法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254

对农村供水单位未按要求供水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55

对影响农村供水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56

对擅自在蓄滞洪区建设避洪设施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57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58

对不符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条件的单位从事水文活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59

对公共供水企业未按规定共享用水单位用水信息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60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未设置,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锁闭、封堵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61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告知安全生产事项,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等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62

对不符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工程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63

对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64

对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65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66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67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向有关单位提出压缩工期等违规要求,或将拆除工程违规发包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68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执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69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70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71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提供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72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73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有关设施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74

对向水利工程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75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76

对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77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78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安全生产责任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79

对机动车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上通行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80

对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81

对未按规定提供水文监测信息、调度运行信息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82

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拒不执行水库降低等级或者报废决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83

对违反规定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84

对生产建设项目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85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86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87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造成水土流失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88

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预警方案规定做好预警工作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89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90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91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同一作业区域安全生产规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92

对生产建设项目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93

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未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水利工程大修、折旧、维护管理费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94

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95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安全生产规定发包或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96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97

对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98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299

对不符合许可要求水工程建设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00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01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02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03

对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304

对从事可能污染农村供水、危害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305

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单位未建立工程建设档案和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十三、城乡建设(209项)

306

公租房物业管理工作

承接部门:区住建局

工作方式:由区住建局根据法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307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对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08

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09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10

对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与指标等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11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未按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12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未经批准即实施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13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未按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14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15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16

对擅自在城市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17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未按规定设置相应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18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19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20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21

对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或者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22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23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24

对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25

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26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27

对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场、商场等公共建筑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28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29

对不按照规定补办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批准手续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30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31

(宁波)对单位、个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32

(宁波)对单位、个人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33

(宁波)对单位、个人非法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34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35

对出租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等的商品房屋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36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周边房屋安全影响跟踪监测或者未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37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影响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方案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38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39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40

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41

对燃气充装量未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42

对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43

对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定期检查,未劝阻、制止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未及时报告市、县燃气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44

对瓶装燃气充装未在储配站内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在储罐和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充装燃气、用槽车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气瓶间相互充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45

对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人员和装备,储备必要救急物资,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46

对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燃气用户提供安全用气手册或者建立值班制度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47

对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备案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48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49

(宁波)对已经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在经营过程中不再符合《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50

(宁波)对供热工程建设单位集中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运行使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51

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52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53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54

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55

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56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57

对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58

(宁波)对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使用不合格供热设施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59

(宁波)对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未制定安全运行管理、供热设施维护、事故抢修、事故应急和定期巡查等规章制度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60

(宁波)对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未配备专职检修人员和必要的抢修设备、器材或者未对供热设施故障进行及时抢修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61

(宁波)对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拒绝向符合用热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热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62

(宁波)对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擅自限制或停止供热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63

对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或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64

(宁波)对单位、个人未设置有关隔离设施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65

(宁波)对单位、个人在工程完成后,未及时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回填夯实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66

(宁波)对燃气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67

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68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承揽业务、转让业务、出具估价报告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69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70

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71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或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72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违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73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74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75

对运营单位在排水户纳管污水未超标的情形下随意关闭排水户纳管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76

对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节约用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77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出租、转租、出售公租房等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78

对申请人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79

对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租房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80

对责任单位未按规定改造、重建损坏严重、年久失修的公厕,或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81

对建筑物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82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83

对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或未按规定进行防治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84

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低层农村住房设计,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承接低层农村住房设计业务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85

对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86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87

对未经允许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88

对未按要求定期进行环境影响监测,未按要求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未按要求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89

对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交付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90

对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租房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91

对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承租公租房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92

对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立即对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采取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在危险排除之前,使用或者转让城市桥梁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93

对建房村民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等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94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95

对保障对象违规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96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97

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等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98

对处置企业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399

对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00

对不按规定从事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等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01

对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02

对建设和维修管理城市公厕的单位未尽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03

对选用未获证企业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04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05

对申请家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或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06

对经批准使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未按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07

对保障家庭违规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08

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将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和报备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09

对承租人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10

对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11

对承租人破坏或擅自装修公租房且拒不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12

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依法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13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14

对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15

对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合格药物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16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17

对申请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18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19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改变其性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20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行为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21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22

对未经同意且未与城市桥梁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23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批准手续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24

对瓶装燃气经营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25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或未将方案备案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26

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未按规定报告公共处理设施损坏、故障情况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27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预)售商品房时,未出具白蚁预防证明文书或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文书无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28

对未按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或者未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和报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29

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在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当年对仍继续使用的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或未每五年对设计使用年限届满的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等公共建筑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30

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安排两名以上鉴定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检测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31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32

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33

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未按规定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或未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灭治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34

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在发现房屋明显倾斜、变形等情形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35

对没有附设公厕或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公共建筑,未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改造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36

对其他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37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开展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38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39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公租房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40

对违反城市供水规划未经批准兴建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41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42

对公共环境艺术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依照规定维护公共环境艺术品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43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44

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性检测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45

对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暂停收运、处置餐厨垃圾未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46

对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按照要求如实报送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47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48

对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49

对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50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未经同意,且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经过城市桥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51

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52

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53

对擅自占用公厕或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54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55

对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56

对保障家庭违规购买公有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57

对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合格的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58

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59

对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60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61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者不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相应价款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62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63

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或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64

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未按规定签章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65

对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66

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在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前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67

对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68

对不具备白蚁防治条件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69

对承租人改变公租房用途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70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71

对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农村生活污水公共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72

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明确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73

对建筑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承接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低层农村住房施工工程等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74

对设计图纸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设计图纸灭失的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满三十年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在达到三十年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75

对承租家庭违反规定拒不退回廉租住房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76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77

(宁波)对处置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未按照核准的内容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78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79

(宁波)对施工单位、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经营单位未采取建筑垃圾管理措施防止尘土飞扬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80

对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81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82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83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84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485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486

对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487

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设立白蚁防治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白蚁防治机构未按合同约定进行预防处理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488

对不同时具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相应结构工程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489

对设置或管理单位未能及时整修或者拆除污损、毁坏的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490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491

对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492

对在道路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493

对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494

(宁波)对单位、个人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占用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附属照明设施除外)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495

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496

对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497

(宁波)对单位、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已建城市绿地等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498

(宁波)对单位、个人在挖掘结束并清理现场后,未及时通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验收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499

(宁波)对单位、个人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500

(宁波)对单位、个人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未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或者移位、损坏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501

(宁波)对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502

对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未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503

对未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504

对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505

对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506

对其他损害、侵占桥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507

对挖掘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未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508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509

对在城市桥梁范围内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510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511

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整洁、完好,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512

对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未采取保护措施,移位、损坏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513

对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514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取消

十四、卫生健康(6项)

515

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法律法规条款已失效,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516

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工作方式:由区卫生健康局根据法定要求施行。

517

再生育审批

根据计划生育政策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518

组织艾滋病扩大筛查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工作方式:由区卫生健康局根据法定要求施行。

519

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

根据优化生育政策,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520

社会抚养费征收

法律法规条款已失效,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十五、教育培训监管(5项)

521

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522

对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523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524

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525

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