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镇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302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承接部门及工作方式 |
一、经济发展(4项) | ||
1 | 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生产空心粘土砖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 | 对违法生产实心粘土砖(烧结普通砖)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3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违法使用粘土砖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4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法使用粘土砖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二、民生服务(3项) | ||
5 | 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 法律法规条款已失效,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
6 | 出具分居证明 | 法律法规条款已失效,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
7 | 收养登记 | 承接部门:区民政局 工作方式:由区民政局根据法定要求施行。 |
8 |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管理 | 承接部门:区公安分局 工作方式:由各派出所采集。 |
9 | 出具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证明 | 根据《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
四、社会管理(2项) | ||
10 | 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 | 承接部门:区民政局 工作方式:由区民政局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
11 | 地名信息数据核查 |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
五、社会保障(98项) | ||
12 | 对医院不制止擅自外运遗体且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3 | 对非法涂改、遮挡、损毁或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4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等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5 | 对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7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8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9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1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5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6 |
| 承接部门:区民政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并立案查处。 |
27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在财务管理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民政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并立案查处。 |
28 |
| 承接部门:区民政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并立案查处。 |
29 |
| 承接部门:区民政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并立案查处。 |
30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民政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并立案查处。 |
31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32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33 |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34 | 对社会团体违规设立下属机构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35 |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36 | 对社会团体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37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38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39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40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41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42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43 | 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44 | 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45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4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47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48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49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50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51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52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53 |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54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55 |
| 该事项已取消 |
56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57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58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59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60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61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62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63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64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65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66 | 对用人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67 |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68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69 |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70 | 对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销毁或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拒不执行询问通知书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71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72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73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74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75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76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服务台账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77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78 | 劳务派遣单位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骗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79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80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81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82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83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84 |
| 该事项已取消 |
85 | 对违反企业年金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86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87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女职工享受产假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88 | 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89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90 | 对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91 |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92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93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94 |
| 该事项已取消 |
95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96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97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98 | 对用人单位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99 |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00 |
| 该事项已取消 |
101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02 | 对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03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04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05 | 对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06 | 对缴费单位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等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07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08 | 对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达标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09 | 对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达标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六、应急管理及消防(5项) | ||
110 | 对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11 |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的情形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12 | 对违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13 | 对爆破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14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其应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七、人民武装(23项) | ||
115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16 |
| 该事项已取消 |
117 | 对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18 |
| 该事项已取消 |
119 | 对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20 | 对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作业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21 | 对在人防工程机动车辆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或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22 | 对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23 |
| 该事项已取消 |
124 |
| 该事项已取消 |
125 | 对兼顾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办理兼顾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26 |
| 该事项已取消 |
127 |
| 该事项已取消 |
128 | 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人防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29 |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30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31 | 对逾期不补报防空地下室使用和维护管理协议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32 | 对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33 | 对不按国家规定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34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35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36 | 对拒绝、阻挠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37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八、民族宗教(10项) | ||
138 | 对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39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40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41 |
| 该事项已取消 |
142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43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44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45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46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47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九、乡村振兴(13项) | ||
148 |
|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法定要求施行。 |
149 |
|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法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
150 |
|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法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
151 | 农机技能操作培训 |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法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
152 |
|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法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
153 |
|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法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
154 | 水生动物疫病及渔业灾害病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法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
155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56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57 | 对涂改林草种子标签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58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59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60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十、自然资源(14项) | ||
161 |
| 承接部门: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工作方式: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根据法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
162 | 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判定工作 | 承接部门: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工作方式: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根据法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
163 |
| 承接部门: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工作方式: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根据法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
164 |
| 承接部门: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工作方式: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并立案查处。 |
165 |
| 承接部门: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工作方式: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并立案查处。 |
166 |
| 承接部门: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工作方式: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并立案查处。 |
167 |
| 承接部门: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工作方式: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并立案查处。 |
168 |
| 承接部门: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工作方式: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并立案查处。 |
169 |
| 该事项已取消 |
170 |
| 该事项已取消 |
171 |
| 该事项已取消 |
172 |
| 该事项已取消 |
173 |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74 |
| 承接部门: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工作方式: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并立案查处。 |
十一、生态环保(8项) | ||
175 | 出具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连续施工作业证明 | 承接部门: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由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法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
176 |
| 该事项已取消 |
177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78 | 对在海塘上擅自破塘开缺或者新建闸门、违法行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79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80 | (宁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或者未设置泥浆沉淀、排水设施的,施工车辆带泥上路的,或者中心城区内规模以上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应当安装而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未与监管部门联网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81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取水(不含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82 | (宁波)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或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或者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管道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十二、城乡建设(109项) | ||
183 |
| 该事项已取消 |
184 | 对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燃气用户提供安全用气手册或者建立值班制度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85 | 对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暂停收运、处置餐厨垃圾未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86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87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88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89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90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91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92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93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94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95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批准手续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96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97 |
| 该事项已取消 |
198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99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00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01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02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03 |
| 该事项已取消 |
204 |
| 该事项已取消 |
205 |
| 该事项已取消 |
206 |
| 该事项已取消 |
207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08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09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10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11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12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13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14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15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16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17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18 |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19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20 |
| 该事项已取消 |
221 | (宁波)对建设单位、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其他危险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22 | (宁波)对建设单位、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工业垃圾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23 |
| 该事项已取消 |
224 | (宁波)对单位、个人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25 | (宁波)对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26 | (宁波)对收运企业擅自设置餐厨垃圾收运中转、接驳站(点)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27 | (宁波)对单位、个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28 | (宁波)对单位、个人未更换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29 | (宁波)对单位、个人未按照许可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图等内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30 | (宁波)对责任人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挖掘抢修,未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未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或者因意外事故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责任人未采取保护措施未及时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31 | (宁波)对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因特殊情况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停止占用的,占用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腾退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32 | (宁波)对单位、个人在工程完成后,未及时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回填夯实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33 | (宁波)对单位、个人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未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或移位、损坏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34 |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35 | 对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或者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36 |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37 | (宁波)对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擅自停止经营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38 | 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整洁、完好,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39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40 | (宁波)住宅(含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房屋装修中实施禁止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41 | (宁波)超过设计标准加大房屋使用荷载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42 | (宁波)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将未依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解危处置措施的危险房屋出租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43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44 | 对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45 | 对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46 | 对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47 |
| 该事项已取消 |
248 | 对违法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49 |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50 | 对未实行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51 | (宁波)对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52 | (宁波)对单位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53 |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54 | (宁波)对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从事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55 | (宁波)对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安全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56 | (宁波)对单位、个人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57 | ((宁波)对单位、个人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未使用全球定位系统或倾废动态监管仪等监管设备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58 | (宁波)对单位、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59 | 对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60 | 对在道路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61 | 对在城市桥梁范围内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62 | 对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63 | 对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64 | 对其他损害、侵占桥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65 | 对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66 | 对挖掘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67 | 对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68 | (宁波)对单位、个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69 | (宁波)对单位、个人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70 | (宁波)对单位、个人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占用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附属照明设施除外)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71 | (宁波)对单位、个人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72 | (宁波)擅自开启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擅自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73 | (宁波)对单位、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已建城市绿地等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74 | 对收运企业将收运的餐厨垃圾交由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处置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75 | 对收运企业未按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或者未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76 | (宁波)对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77 |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垃圾未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78 | (宁波)对处置单位擅自停止处置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79 |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80 | 对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81 | 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82 | 对挖掘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未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83 | (宁波)对单位、个人在挖掘结束并清理现场后,未及时通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验收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84 | (宁波)对单位、个人未按照批准的期限、范围和要求占用、挖掘,擅自变更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85 | 对设置或管理单位未能及时整修或者拆除污损、毁坏的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86 | 对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87 | (宁波)对单位、个人处置零星建筑垃圾未办理处置登记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88 | (宁波)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转供、转售城市公共供水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89 | 宁波)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90 | 公租房物业管理工作 | 承接部门:区住建局 工作方式:由区住建局根据法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
291 | (宁波)建设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引水设施安全或在公共供水、引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公共供水、引水设施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十三、卫生健康(6项) | ||
292 | 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法律法规条款已失效,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
293 | 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 |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工作方式:由区卫生健康局根据法定要求施行。 |
294 | 再生育审批 | 根据计划生育政策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
295 | 组织艾滋病扩大筛查 |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工作方式:由区卫生健康局根据法定要求施行。 |
296 | 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 | 根据优化生育政策,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
297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法律法规条款已失效,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
十四、教育培训监管(5项) | ||
298 | 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99 | 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300 | 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301 | 对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302 |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