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河街道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296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承接部门及工作方式 |
一、经济发展(4项) | ||
1 | 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生产空心粘土砖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 | 对违法生产实心粘土砖(烧结普通砖)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3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违法使用粘土砖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4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法使用粘土砖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二、民生服务(3项) | ||
5 | 出具分居证明 | 法律法规条款已失效,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
6 | 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 法律法规条款已失效,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
7 | 收养登记 | 承接部门:区民政局 工作方式:由区民政局根据法定要求施行。 |
三、平安法治(2项) | ||
8 | 出具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证明 | 根据《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
9 |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管理 | 承接部门:区公安分局 工作方式:由各派出所采集。 |
四、社会管理(2项) | ||
10 | 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 | 承接部门:区民政局 工作方式:由区民政局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
11 | 地名信息数据核查 |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
五、社会保障(96项) | ||
12 | 对非法涂改、遮挡、损毁或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3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4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等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5 | 对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7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8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9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1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5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6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未按照章程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民政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并立案查处。 |
27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在财务管理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民政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并立案查处。 |
28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民政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并立案查处。 |
29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民政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并立案查处。 |
30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民政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并立案查处。 |
31 |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32 |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33 |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34 | 对社会团体违规设立下属机构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35 |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36 | 对社会团体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37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38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39 | 对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居民低保待遇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40 | 对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质或服务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41 | 对享受城市居民低保的家庭在收入情况好转后未按规定申报继续享受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42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43 | 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44 | 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45 | 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4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47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48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49 | 对擅自命名或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50 | 对社会团体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51 | 对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52 | 对社会团体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53 |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54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55 | 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56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57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58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59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60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61 |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62 |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63 |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64 |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65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66 | 对用人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67 |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68 |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69 |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70 | 对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销毁或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拒不执行询问通知书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71 | 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72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事故调查核实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73 |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74 | 职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75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76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服务台账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77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78 | 劳务派遣单位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骗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79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80 |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81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82 | 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人员体检标准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83 |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民主程序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84 |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备案材料不真实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85 | 对违反企业年金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86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87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女职工享受产假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88 | 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89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90 | 对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91 |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92 | 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职业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93 | 对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94 |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95 |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96 | 对用人单位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97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98 | 对用人单位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99 |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00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01 | 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02 | 对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03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04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05 | 对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06 | 对缴费单位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等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07 | 对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六、应急管理及消防(5项) | ||
108 | 对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09 |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的情形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10 | 对违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11 | 对爆破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12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其应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七、人民武装(23项) | ||
113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14 | 对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15 | 对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16 | 对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17 | 对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18 | 对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作业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19 | 对在人防工程机动车辆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或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20 | 对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21 | 对毁损人防工程孔口的防洪、防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防工程的进排风竖井、管道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22 | 对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23 | 对兼顾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办理兼顾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24 | 对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25 | 对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26 | 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人防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27 |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28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29 | 对逾期不补报防空地下室使用和维护管理协议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30 | 对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31 | 对不按国家规定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32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平时利用人防工程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33 | 对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34 | 对拒绝、阻挠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35 | 对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八、民族宗教(10项) | ||
136 | 对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37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38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39 | 对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调整编码)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40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41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42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43 | 对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44 | 对擅自举行非通常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45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九、乡村振兴(6项) | ||
146 | 动物疫情信息采集 |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法定要求施行。 |
147 | 水生动物疫病及渔业灾害病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法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
148 | 外来入侵物种普查 |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法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
149 | 对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50 | 对制造、维修、销售、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及处罚。 |
151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 规定进行捕捞,或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及处罚。 |
十、自然资源(8项) | ||
152 | 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不含乡村建设规划) | 承接部门: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工作方式: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根据法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
153 | 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判定工作 | 承接部门: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工作方式: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根据法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
154 | 审核地籍调查表 | 承接部门: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工作方式: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根据法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
155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56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 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57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58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59 |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十一、生态环保(7项) | ||
160 | 出具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连续施工作业证明 | 承接部门: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由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法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
161 | (宁波)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或未设置泥浆沉淀、排水设施的,施工车辆带泥上路的,或中心城区内规模以上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应当安装而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未与监管部门联网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62 | (宁波)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管道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63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64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65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取水(不含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66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有关设施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十二、城乡建设(119项) | ||
167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68 | 公租房物业管理工作 | 承接部门:区住建局 工作方式:由区住建局根据法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
169 |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70 |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71 | 对违法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72 | 对无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绿化工程设计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73 | 对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燃气用户提供安全用气手册或者建立值班制度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74 | 对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暂停收运、处置餐厨垃圾未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75 | 对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76 | 对未按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或者未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和报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77 | 对未按要求定期进行环境影响监测,未按要求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未按要求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78 | 对燃气充装量未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79 | 对瓶装燃气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未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80 | 对瓶装燃气充装未在储配站内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在储罐和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充装燃气、用槽车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气瓶间相互充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81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82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83 | 对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交付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84 | 对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按照要求如实报送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85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86 | 对收运企业将收运的餐厨垃圾交由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处置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87 | 对公共环境艺术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依照规定维护公共环境艺术品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88 | 对处置企业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89 | 对收运企业未按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或者未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90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批准手续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91 | 对不按照规定补办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批准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92 | 对未建立巡查制度,未及时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修复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93 | 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的行为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94 | 对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95 | 对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定期检查,未劝阻、制止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未及时报告市、县燃气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96 | 对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人员和装备,储备必要救急物资,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97 | 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整洁、完好,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198 |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政处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除外)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199 | 对在城市桥梁范围内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00 | 对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01 | 对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02 | 对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03 | 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 4 公斤以上的煤气管道、10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04 | 对其他损害、侵占桥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05 | 对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06 | 对在道路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07 | 对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08 | 对设置或管理单位未能及时整修或者拆除污损、毁坏的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09 | 对挖掘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10 | 对未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11 | 对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12 | 对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未采取保护措施,移位、损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13 | 对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未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14 | 对挖掘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未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15 | 对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或者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16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17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18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19 | 对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20 | 对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民以及其他排放农村生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未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21 | (宁波)对单位、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已建城市绿地等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22 | (宁波)对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23 | (宁波)对收运企业擅自设置餐厨垃圾收运中转、接驳站(点)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24 | (宁波)对单位、个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25 | (宁波)对单位、个人未更换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26 | (宁波)对单位、个人未按照许可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图等内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27 | ((宁波)对单位、个人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未使用全球定位系统或倾废动态监管仪等监管设备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28 | (宁波)对单位、个人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29 | 宁波)对处置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未按照核准的内容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30 | (宁波)对施工单位、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经营单位未采取建筑垃圾管理措施防止尘土飞扬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31 | (宁波)对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32 | (宁波)对单位、个人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33 | (宁波)对单位、个人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占用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附属照明设施除外)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34 | (宁波)对责任人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挖掘抢修,未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未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或者因意外事故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责任人未采取保护措施未及时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35 | (宁波)对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因特殊情况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停止占用的,占用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腾退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36 | (宁波)对单位、个人在挖掘结束并清理现场后,未及时通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验收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37 | (宁波)对单位、个人在工程完成后,未及时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回填夯实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38 | (宁波)对单位、个人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未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或移位、损坏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39 | (宁波)对单位、个人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40 | (宁波)对单位、个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41 | (宁波)对单位、个人未按照批准的期限、范围和要求占用、挖掘,擅自变更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42 | (宁波)对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接收处置的生活垃圾来源、种类、质量、数量以及再生产品的品种、数量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43 | (宁波)对处置单位未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处置设施设备,或者未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44 | (宁波)对处置单位擅自停止处置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45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46 |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47 | 对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行政处罚(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48 | 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49 | 对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或者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50 |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51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52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53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54 | 对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55 | 对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56 | 对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57 | 对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58 | 对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59 |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垃圾未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60 |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61 | 对未实行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62 |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63 | 对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64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65 | (宁波)对单位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66 | (宁波)对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67 | (宁波)对单位、个人处置零星建筑垃圾未办理处置登记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68 | (宁波)对向陆地丢弃、遗撒、倾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69 | (宁波)对建设单位、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其他危险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70 | (宁波)对建设单位、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工业垃圾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71 | (宁波)对建设单位、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72 | (宁波)对单位、个人擅自设置建筑垃圾中转场所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73 | (宁波)对单位、个人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74 | (宁波)对收集、运输单位未使用密闭化车辆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75 | 对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76 | (宁波)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将未依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解危处置措施的危险房屋出租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77 | (宁波)住宅(含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房屋装修中实施禁止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78 | (宁波)超过设计标准加大房屋使用荷载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79 | (宁波)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转供、转售城市公共供水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80 | (宁波)对擅自开启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擅自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81 | (宁波)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82 | (宁波)建设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引水设施安全或在公共供水、引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公共供水、引水设施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83 | (宁波)对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从事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84 | (宁波)对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擅自停止经营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285 | (宁波)对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安全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该事项已取消 |
十三、卫生健康(6项) | ||
286 | 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法律法规条款已失效,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
287 | 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 |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工作方式:由区卫生健康局根据法定要求施行。 |
288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法律法规条款已失效,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
289 | 再生育审批 | 根据计划生育政策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
290 | 组织艾滋病扩大筛查 |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工作方式:由区卫生健康局根据法定要求施行。 |
291 | 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 | 根据优化生育政策,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
十四、教育培训监管(5项) | ||
292 | 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93 | 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94 | 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95 | 对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
296 |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 承接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需要立案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