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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042/2023-107898
组配分类 区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3-04-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意见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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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涉企行政执法中推行“轻微违法首违不罚”等十项措施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3-04-12 17:27 来源:区政府办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01-2023-0003
文件编号 鄞政办发〔2023〕25号
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关于在涉企行政执法中推行“轻微违法首违不罚”等十项措施的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2日

关于在涉企行政执法中推行“轻微违法首违不罚”等十项措施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树立依法行政、助企为企的执法理念,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涉企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讲话精神,不断转变执法理念,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涉企行政执法中,通过推行“轻微违法首违不罚”等措施,实现柔性执法理念全面树立,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进一步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维护。

三、工作措施

(一)推行“轻微违法首违不罚”制度。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企业“轻微违法首违不罚”的,对其不予处罚的相应文书不作为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认定“轻微违法首违不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2.危害后果轻微;3.属于首次违法,且具备整改条件;4.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不适用“轻微违法首违不罚”制度。

(二)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设立的执法事项,要进行全面梳理,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有条件的部门可以梳理减轻、从轻处罚等事项清单,及时面向社会公开。

(三)推行涉企柔性执法。在涉企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单独或者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行政建议、行政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人性化执法方式,引导、督促或鼓励企业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企业有法定或酌定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强制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或不予行政强制。

(四)探索涉企执法观察期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情形外,对有发展前景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可以设置执法观察期。观察期内优先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措施,谨慎使用行政处罚等严格执法措施,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罚。

(五)推行企业“信用+”执法。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不同类别、不同信用水平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对企业的执法检查比例和频次。对诚信守法的企业,适当降低执法检查比例和频次,灵活采用自查自纠等承诺式检查方式。

(六)推行企业非现场监管。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企业非现场监管执法模式。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等方式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七)推行涉企“综合查一次”工作机制。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抽查抽检、专项整治行动等情况外,原则上不进入企业检查,尽量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扰。对涉及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多个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事项进行“一件事”集成,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监管对象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件事”,既防止监管缺位,又避免重复检查。

(八)审慎实施执行措施。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对企业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切实缓解执行矛盾。

(九)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防止违法执法、越权执法、简单粗暴、畸轻畸重。要按照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细化量化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

(十)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对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争取调解处理,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积极运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法律问题咨询等服务,做好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争取企业相对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最大限度减少行政争议。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涉企柔性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和重点任务,逐项分解细化,明确详细的时间表和步骤措施,确保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二)强化督促考评。区政府将推行涉企行政执法十项措施工作情况纳入依法治区考评重要内容,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的督促落实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渠道,采取政策汇编、以案释法等方式宣传涉企柔性执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和实施效果,提高群众知晓率、参与度和满意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鄞政办发〔2023〕25号.pdf

鄞政办发〔2023〕25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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