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鄞州区推行涉企柔性执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3-13 09:04 来源:区司法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进涉企行政执法方式,我局研究起草了《鄞州区推行涉企柔性执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于3月24日前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话:0574—89295223
邮政编码:315100
通信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568号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执法监督科
附件:《鄞州区推行涉企柔性执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
2023年3月13日
鄞州区推行涉企柔性执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树立依法行政、以人为本、助企为企的执法理念,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决定在全区推行涉企柔性执法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讲话精神,不断转变执法理念,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加强柔性执法,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行政执法部门在涉企行政执法中,创新柔性执法的工作方法,实现柔性执法理念全面树立、执法行为不断规范、执法能力明显增强、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最大限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打造良好的亲清新型政企政商关系。
三、工作措施
(一)推行“首违不罚”制度。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认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2.违法违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3.属于首次违法或轻微违法,且具备整改条件;4.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不适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制度。
(二)制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设立的执法事项,要进行全面梳理,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涉企“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有条件的部门可以梳理减轻、从轻处罚等事项清单,及时面向社会公开。清单制定要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做好衔接。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实际,在首批涉企“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实施清单动态管理。各部门制定的“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向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健全涉企柔性执法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转变执法理念,坚持标准化执法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将柔性执法贯穿于执法活动中。在涉企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单独或者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行政建议、行政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人性化执法方式,引导、督促或鼓励企业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企业有法定或酌定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强制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或不予行政强制。
(四)探索涉企执法“观察期”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情形外,对有发展前景的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可以设置执法“观察期”,观察期内优先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措施,谨慎使用行政处罚等严格执法措施,防止“以罚代管”“一刀切”机械式执法。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罚。
(五)推行企业信用监管。对企业建立以信用监管为主的柔性执法新模式,依据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双随机、一公开”中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诚信守法的企业,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灵活采用自查自纠等承诺式检查方式。对企业“首违不罚”的,对其不予处罚的相应文书不作为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对首次非重大违法行为,审慎公开其处理结果。对失信违法监管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六)推行企业非现场监管。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企业非现场监管执法模式。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等方式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托浙江省行政处罚应用系统和数字化行政执法监督应用平台共同打造线上“政民互动式”执法模式,积极探索开展在线检查、在线笔录、在线备案、在线查证、在线告知、在线送达等线上方式执法。
(七)推行涉企“综合查一次”工作机制。要坚持问题导向,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抽查抽检、专项整治行动等情况外,原则上不进入企业检查,尽量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扰。要全面梳理同一类对象或事项涉及多个监管主体、需要联合检查调查的执法事项,并牵头加强与该执法事项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明确协同单位、检查事项、执法依据和检查内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件事”,最大限度防止执法扰民。
(八)审慎实施执行措施。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对企业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切实缓解执行矛盾。
(九)注重信赖保护。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遵守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更改已经生效的执法决定。行政协议依法确需变更、解除,或者行政执法决定确有错误、不当,依法需撤销、变更,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民法典、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等规定妥善处理。要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保障企业利益。
(十)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更加注重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化解涉企行政争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对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争取调解处理。要积极运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法律问题咨询等服务。积极做好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争取企业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理解与支持,避免发生非理性维权事件。
(十一)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防止违法执法、越权执法、简单粗暴、畸轻畸重。要按照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细化量化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
(十二)加大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力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触碰法律底线和涉及金融安全、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对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以及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柔性执法。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涉企柔性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要建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内设业务部门、法制机构和执法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本部门涉企柔性执法工作。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和重点任务,逐项分解细化,明确详细的时间表和步骤措施,确保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二)强化督促考评。区政府将推行涉企柔性执法工作纳入依法治区考评重要内容,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的督促落实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建立营商环境特邀执法监督员制度,邀请企业家更广泛的参与涉企政策制定以及对各部门执法效能评估工作。执法个案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的,必要时可提请区法制审核咨询专家团集体研讨。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确保涉企柔性执法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渠道,采取政策汇编、以案释法等方式宣传柔性执法的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和实施效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群众知晓率、参与度和满意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第一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宁波市鄞州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doc
关于鄞州区推行涉企柔性执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加强柔性执法,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我们起草了《关于鄞州区推行涉企柔性执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起草过程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向各部门发送,走访相关企业,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征求意见,形成初稿。2023年3月13日《指导意见》在鄞州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推行“首违不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明确认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2.违法违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3.属于首次违法或轻微违法,且具备整改条件;4.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制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前期,各行政执法部门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设立的执法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结合实际制定了本部门涉企“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将其作为附件予以面向社会公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实际,在首批涉企“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实施清单动态管理。
(三)建立健全涉企柔性执法机制。在涉企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单独或者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行政建议、行政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人性化执法方式,引导、督促或鼓励企业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
(四)探索涉企执法“观察期”制度。对有发展前景的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可以设置执法“观察期”,观察期内优先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措施,谨慎使用行政处罚等严格执法措施。
(五)推行企业信用监管。对企业建立以信用监管为主的柔性执法新模式,依据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双随机、一公开”中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诚信守法的企业,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灵活采用自查自纠等承诺式检查方式。对企业“首违不罚”的,对其不予处罚的相应文书不作为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对首次非重大违法行为,审慎公开其处理结果。
(六)推行企业非现场监管。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企业非现场监管执法模式。
(七)推行涉企“综合查一次”工作机制。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抽查抽检、专项整治行动等情况外,原则上不进入企业检查,尽量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扰。
此外,还有审慎实施执行措施、注重信赖保护、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涉企柔性执法措施。
在实行涉企柔性执法的同时,意见也要求我区执法部门坚决守牢底线,对触犯安全、质量底线,严重危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对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适用柔性执法,严格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