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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关于调整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标准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4-15 16:21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政策原文:关于调整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一、政策起草背景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社会福利事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210号)文件,孤儿是指本市户籍中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困境儿童是指本市户籍中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导致生活失去依靠以及因家庭或自身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儿童。分为: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第一类:父母双方服刑(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下同)、失踪(失踪2年以上,下同)、残疾(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或精神、智力残疾,下同)或长期患重病(《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以及相关医疗救助政策确定的特殊病种和重特大病,患重病1年以上,下同);第二类: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残疾或长期患重病;第三类: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残疾或长期患重病;第四类: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残疾或长期患重病;第五类:父母一方残疾,另一方长期患重病。2.受监护人侵害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或被监护人教唆、利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被监护人胁迫、诱骗、利用乞讨,以及由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身心健康被严重危害的未成年人。3.困难家庭儿童。低保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将困难家庭儿童范围扩大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儿童。4.自身困境儿童。是指自身残疾或长期患重大疾病,且家庭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流浪未成年人。

根据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甬民计〔2017〕23号)文件: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全额或差额发放。三、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按规定享受动态价格补贴,其基本生活保障费不计入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就高原则,不能重复享受。结合区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区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46171元,测算出2020年的标准是机构孤儿每人每月2694元,散居孤儿每人每月2155元。

二、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社会福利事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210号)、根据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甬民计〔2017〕23号)。

(二)起草过程:在《通知》的起草过程中,区民政局充分学习了市里文件的最新表述和要求,在充分保留原有市里文件内容的基础上,结合鄞州区的实际情况,使之能够更好地贴合于我区工作的实际。

为顺利完成《通知》,4月3日-4月14日(7个工作日)区民政局通过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重大决策公开”栏对《通知》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公众意见建议。4月14日由局办公室进行前期合法性审查,4月14日正式发文,4月20日送区政府办法治科进行备案。

三、政策主要内容及本次起草主要条款

《通知》主要包括在以下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明确孤儿标准调整。

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452元调整为2694元。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962元调整为2155元,其中持国家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证的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金100元,其他残疾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金50元。对抚养社会散居孤儿并履行监护责任的家庭,每月发放孤儿抚养、监护补助金200元,对依法收养残疾孤儿的家庭,每月发放养育补助金200元。上述补助发至孤儿18周岁。

第二部分为明确困境儿童标准调整。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全额或差额发放。

第三部分为其他补充。

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按规定享受动态价格补贴,其基本生活保障费不计入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就高原则,不能重复享受。

第四部分为明确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0年1月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鄞州区民政局

解读人:袁松林,联系电话:89295742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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