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办)、财审办: 为切实维护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满足儿童生存发展需要,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社会福利事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210号)和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甬民计〔2017〕23号)文件精神,结合区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区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现就调整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452元调整为2694元。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962元调整为2155元,其中持国家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证的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金100元,其他残疾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金50元。对抚养社会散居孤儿并履行监护责任的家庭,每月发放孤儿抚养、监护补助金200元,对依法收养残疾孤儿的家庭,每月发放养育补助金200元。上述补助发至孤儿18周岁。 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全额或差额发放。 三、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按规定享受动态价格补贴,其基本生活保障费不计入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就高原则,不能重复享受。 四、本标准自2020年1月起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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