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财政办: 由于上级政策调整,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农产品质量认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鄞州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及认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鄞州区农产品质量认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5年6月10日
鄞州区农产品质量认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级政策调整结果,为提升鄞州区农业形象,加强区农产品质量认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市、区两级财政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扶持重点、兼顾特色、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对新获得认证(登记)及参加续展的、保持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农业生产主体、社团法人;创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单位进行补助,补助项目为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五条 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点的农业生产主体、社团法人进行补助,补助项目为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三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新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补助5万元(市级资金)、有机农产品认证(认定)的每个产品补助6万元。1个主体最多补助3个产品。 第七条 每个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的补助3万元,每个有机农产品保持认证的补助1万元,单个补助对象最多补助3个产品。 第八条 创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并通过验收合格的,区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补助2万元、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补助5万元。区级以上的按上级标准补助。 第九条 每年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点的主体,经考核合格的,区级每家补助1万元。区级以上的按上级标准补助。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条 申报单位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将相关证书或批准文件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公示后,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将专项奖励资金拨付给经营主体所在镇(街道), 再由镇(街道)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经营主体。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业农村、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办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鄞州区农产品质量认证及安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农发〔2020〕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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