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5-23 15:34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要求,由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起草的《鄞州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及认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正式发布前,须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网站意见反馈等方式向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反馈意见,公示期:2025年5月24日至6月4日。
(一)信函方式。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55号;
(二)电话联系。联系人:王琦爱,联系电话:0574-87419316;
(三)网络方式。通过”我有建议“栏线上提出意见建议。
鄞州区农产品质量认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级政策调整结果,为提升鄞州区农业形象,加强区农产品质量认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市、区两级财政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扶持重点、兼顾特色、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对新获得认证(登记)及参加续展的、保持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农业生产主体、社团法人;创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单位进行补助,补助项目为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五条 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点的农业生产主体、社团法人进行补助,补助项目为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三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新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补助5万元(市级资金)、有机农产品认证(认定)的每个产品补助6万元。1个主体最多补助3个产品。
第七条 每个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的补助3万元,每个有机农产品保持认证的补助1万元,单个补助对象最多补助3个产品。
第八条 创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并通过验收合格的,区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补助2万元、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补助5万元。区级以上的按上级标准补助。
第九条 每年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点的主体,经考核合格的,区级每家补助1万元。区级以上的按上级标准补助。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条 申报单位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将相关证书或批准文件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公示后,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将专项奖励资金拨付给经营主体所在镇(街道), 再由镇(街道)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经营主体。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业农村、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办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鄞州区农产品质量认证及安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农发〔2020〕115号)同时废止。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扶持和鼓励本地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发展,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打造食用农产品品牌,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市局政策调整和我区实际,特调整《鄞州区农产品质量认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起草依据:
1、《宁波市农产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安办【2016】21号)
2、《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
3、《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鄞农发【2025】55号)
(二)起草过程:《鄞州区农产品质量认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调整过程中,我局认真研究,深入贯彻了相关文件精神,充分结合了我区实际,并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三、主要内容
《鄞州区农产品质量认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6章16条,主要围绕总则、补助范围及对象、补助条件及标准、资金拨付程序、监督与管理、附则六个方面进行制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补助范围及对象:
对新获得认证(登记)及参加续展的、保持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农业生产主体、社团法人;创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单位进行补助,补助项目为一次性奖励资金。
(二)补助条件及标准:
新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补助5万元(市级资金)、有机农产品认证(认定)的每个产品补助6万元,1个主体最多补助3个产品;每个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的补助3万元,每个有机农产品保持认证的补助1万元,单个补助对象最多补助3个产品;创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并通过验收合格的,区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补助2万元、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补助5万元,区级以上的按上级标准补助;每年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点的主体,经考核合格的,区级每家补助1万元,区级以上的按上级标准补助。
(三)资金拨付程序:
申报单位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将相关证书或批准文件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公示后,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将专项奖励资金拨付给经营主体所在镇(街道), 再由镇(街道)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经营主体。
(四)监督与管理: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业农村、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办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五)附则: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鄞州区农产品质量认证及安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农发〔2020〕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