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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085/2025-127070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商务局
生成日期 2025-06-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国内贸易(含供销)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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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11 17:17 来源:区商务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21-2025-0001
文件编号 鄞商务〔2025〕52号
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

现将《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商务局

2025年6月10日

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专项资金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由区本级财政用于促进菜篮子工程建设而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总额控制、突出重点、动态调整、绩效挂钩、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符合鄞州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实际经营并促进鄞州经济发展的市、区二级菜篮子基地及菜篮子工程相关企业。

第五条 列入鄞州区应急储备供应计划的企业。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标准

第六条 新建菜篮子基地补助:新申报菜篮子基地(企业),必须依照基地的相关标准,由基地申请,所在镇(街道)初审,区商务局复审,报市商务局考核验收后被确定为市级菜篮子基地的,当年给予5万元补助。

第七条 应急储备补助:按照储备企业签订的鄞州区主要生活必需商品应急储备协议的储备品种和数量给予补助:

(一)冻猪肉应急保障储备,按下达计划和要求完成任务的,按中标协议价进行补助(每吨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补助)。

(二)冻蔬菜应急保障储备,按下达计划和要求完成任务的,按中标协议价进行补助(每吨不高于250元的标准补助)。

第八条 菜篮子配送企业提升改造补助:对经政府相关部门立项通过的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提升菜篮子供应能力的本区升级改造项目,按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5万元。

第九条 企业参展补助:鼓励市、区菜篮子基地及菜篮子工程相关企业参加商务部门组织参展的宁波市年货展销会、中国(宁波)食品博览会、“味美浙江”美食消费活动等民生类展会活动,根据提供的参展发票,对其发生的摊位费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3万元。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条 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条件的企业按通知要求填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报所属镇、街道、园区,直属企业直接报区商务局。

第十一条 各相关镇、街道、园区负责对申报原始资料真实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区商务局。区商务局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年度检查情况及第三方审计结果等,核定补贴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十二条 区商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原则上按审核结果以“直达快享”方式进行资金拨付,并报财政局、政研室备案。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各受助企业应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请,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核算,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办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度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度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上级要求配套的,本管理办法补助资金视同区级配套资金。

第十六条 扶持政策中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原则上对当年度发生以下情况之一:重大(含)以上安全或环保事故(事件),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经审定给予“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奖励措施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区商务局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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