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姜山镇人民政府等9个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姜山镇人民政府等9个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姜山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后姜山镇人民政府行使发展改革、公安、广电、建设、教育、民政、农业农村、人防、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水行政、体育、文化和旅游、消防救援、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17个领域370项行政执法事项(详见附件1)。 二、对咸祥镇人民政府、云龙镇人民政府、邱隘镇人民政府、五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后咸祥镇人民政府、云龙镇人民政府、邱隘镇人民政府、五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发展改革、公安、广电、建设、教育、民政、农业农村、人防、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水行政、消防救援、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15个领域335项行政执法事项(详见附件2)。 三、对潘火街道办事处、中河街道办事处、钟公庙街道办事处、福明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后潘火街道办事处、中河街道办事处、钟公庙街道办事处、福明街道办事处行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水行政、广电、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人防等14个领域298项行政执法事项(详见附件3)。 四、收回的行政执法事项,由赋权前原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 五、在姜山镇人民政府、咸祥镇人民政府、云龙镇人民政府、邱隘镇人民政府、五乡镇人民政府、潘火街道办事处、中河街道办事处、钟公庙街道办事处、福明街道办事处各自权限内依法依规履职,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较大数额、较大价值标准,适用《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 六、本通告自2025年2月23日起施行。通告正式施行之日起,原《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公告》(鄞政发〔2021〕33号)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区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福明街道办事处等8个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公告》(鄞政发〔2022〕41号)文件同步废止。 附件:1.姜山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鄞政发〔2025〕3号附件1.xlsx
2.咸祥镇人民政府、云龙镇人民政府、邱隘镇人民政府、五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鄞政发〔2025〕3号附件2.xlsx
3.潘火街道办事处、中河街道办事处、钟公庙街道办事处、福明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鄞政发〔2025〕3号附件3.xls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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