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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9675/2024-124383
组配分类 部门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9-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部门负责人解读】鄞州区民政局区老龄事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胡宁华解读:《鄞州区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4-09-16 10:37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政策原文: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原文:《鄞州区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解读人:鄞州区民政局区老龄事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胡宁华

解读时间:2024年9月16日

咨询电话:0574-89295755

为更好地开展我区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应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制定了《鄞州区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等多部门联合出台了《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家院互融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18〕70 号)、《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民发〔2022〕92号)、《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民发〔2022〕107号)等文件,且随着我区人口老龄化形势的日趋严峻、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鄞州区老年照护等级评估工作实施细则》(鄞民〔2018〕83号)已无法满足老年人照护等级评估工作的实际情况,故制定《鄞州区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家院互融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18〕70 号)、《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18〕150号)、《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民发〔2022〕107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八条内容和三个附件。第一条明确了评估工作的对象;第二条明确了评估的类型;第三条明确了开展评估工作时评估的内容;第四条明确了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的资格要求;第五条明确了开展评估工作的流程;第六条明确了评估经费的标准;第七条明确了开展评估工作对各单位的要求;第八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的实施时间。《实施细则》包括六条内容和八个附件。

三个附件分别为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工作流程图。

四、适用对象

宁波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申请家院互融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家庭照护床位、养老机构甬籍失能失智老人补助等需要进行身体照护评估的老年人。

五、注意事项

(一)上门评估团队不可少于2人,且其中至少需要有1名A类评估员。

(二)首次评估后3个月内不可开展持续评估,如老人身体变化确有需要的,提交相关证据(如医院证明等)后可实施持续评估。

(三)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鄞州区老年照护等级评估工作实施细则》(鄞民〔2018〕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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