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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9675/2024-121636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9-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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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2 16:56 来源:区民政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10-2024-0002
文件编号 鄞民〔2024〕86号
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工作,推进专业化,标准化、人性化服务,根据《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家院互融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18〕70 号)、《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18〕150号)、《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民发〔2022〕107号)文件精神,修订《鄞州区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4年9月12日

鄞州区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一、评估对象

宁波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申请家院互融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养老护理补贴、家庭照护床位、养老机构甬籍失能失智老人补助等需要进行身体照护评估的老年人。

二、评估类型

(一)首次评估。对初次申请老年照护等级的老年人进行的评估。

(二)持续评估。对已享受照护的养老机构老年人定期(2年)开展持续评估,对家院互融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等其他居家老年人不定期(因政策调整或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开展持续评估,特困老年人每年至少评估一次。

(三)复核评估。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对首次或持续评估结果有异议时申请的评估。

三、评估内容

通过对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感知觉和沟通能力等影响日常生活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得出日常生活的能力状况,评估结论分为四级,分别为基本正常、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重度失能区分为重度失能一级、重度失能二级、重度失能三级。

四、评估机构

(一)评估机构设置。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委托有资质的、已入驻浙里康养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应具有自理能力评估或医疗服务资质,并依法独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二)评估队伍。评估员由评估机构聘用,经培训并取得评估资格,按照专业背景分为A、B两类,其中:A类评估员必须由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专业评估人员担任,专业类型包含:职业医师、助理医师、职业护士、康复治疗师、一级养老护理员(高级技师)、二级养老护理员(技师)、三级养老护理员(高级)、能力评估师;B类评估员可以由60周岁(含)以下非专业评估人员担任,但需持有中级养老护理员、社会工作初级以上或养老评估员等相关资格证书。上门评估团队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A类评估员。

五、评估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有评估需求的老年人,由本人或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到老年人所在的村(社区)申请登记,与家院互融政府购买服务等补贴申请一并受理。申请材料通过家院互融信息平台由村(社区)提交镇(街道)初审后转至区民政部门。

(二)委托评估。区民政部门对老年人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核后,委托评估机构安排评估团队,评估员应佩戴区民政部门统一制作的资格证在指定地点或上门开展评估。评估员通过询问被评估者或主要照顾者,按照《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24762022)(见附件1)进行逐项评估。评估机构应在5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反馈至老人。

(三)结果确定。评估员将评估信息直接输入浙里康养、鄞龄养老信息平台,根据评估分值确定老年人所对应的照护等级。

(四)结果告知。区民政部门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至镇(街道),并在网上与家院互融政府购买服务审批结果统一公示。村(社区)将评估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附件2)。申请人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评估。

(五)持续评估。如老人身体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进行再次评估的,可向老年人所在的村(社区)申请持续评估,村(社区)在鄞龄养老系统上提交持续评估申请,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原则上,首次评估后3个月内不得开展持续评估,如老人身体变化确有需要的,提交相关证据(如医院证明等)可以实施持续评估。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结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最多评估二次。

(六)复核处理。申请人对老年照护等级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村(社区)提出复核申请,区民政部门应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至村(社区),村(社区)负责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申请人接到复核结果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就同一评估结果提出申请。

(七)评估有效期。评估结果一旦确认,长期有效。老人如身体情况发生变化,可以申请重新评估。若老人居住地变更或户口迁移,村(社区)及时做好平台数据更新,老人离世后需在服务平台上注销相关信息。

六、经费保障 

(一)评估费标准。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结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最多评估二次。在养老机构的老年人,首次评估收费标准每人次80元,第二次及以后为每人次40元,其评估费用由所在养老机构承担。居家老年人,自理能力首次评估收费标准每人次150元,第二次及以后为每人次75元。复核评估按照每人次150元。

(二)评估经费。

1.老年人首次申请照护等级评估及持续评估,评估费由区民政部门列入部门年度经费预算。

2.申请复核评估的费用,根据谁主张谁付费、谁有责谁承担的原则处理。

3.评估经费结算。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完成的评估人数进行支付。

七、评估要求

(一)确保评估有效。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对象多为失智失能、半失能老人,语言表达能力、肢体活动能力均较弱,评估人员须耐心细致,对其认知能力和生活能力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准确有效。

(二)强化保密意识。第三方评估机构应注重增强评估员的保密意识及自觉性,在开展评估工作时,评估员需保护评估对象的个人隐私,未经评估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披露评估对象的相关信息,违者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三)加强监督管理。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及各镇(街道)加强对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适时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浙里康养、鄞龄养老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和完善,确保评估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养老机构申请需有评估结果相关的财政补助,需提供非利益相关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

八、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鄞州区老年照护等级评估工作实施细则》(鄞民〔2018〕83号)同时废止。如省、市民政部门出现评估政策变动,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1.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附件 1.docx

          2.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附件 2.docx

          3.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工作流程图附件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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