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鄞州区博士后公共服务基地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鄞州区博士后公共服务基地遴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5日 鄞州区博士后公共服务基地遴选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提升鄞州区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效能,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聚焦突破行业关键核心技术打造全省“博士后青年人才集聚区”五年行动计划(2022-2026)>的通知》(鄞政办发〔2022〕35号)精神和《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组织部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鄞人社〔2021〕31号)、《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博士后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人社〔2023〕6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鄞州区博士后公共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能够为区域内提供博士后招引、校企联合培养、校地/校企对接交流等服务的社会化平台。 第三条 基地的主要职责包括:为区域内博士后设站单位“牵线搭桥”,解决博士后“招引难”问题;提供博士后流动站资源,拓宽校企联合培养服务;为区域博士后工作开拓校地、校企对接渠道;承接人社部门组织开展的博士后供需对接和其他博士后相关活动。 二、遴选和管理 第四条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管理全区基地工作,“鄞州区博士后公共服务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对全区基地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承担基地的设立、授牌、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基地遴选申报坚持公开、自愿原则,遴选根据基本情况、服务成效、发展规划等要素综合评审确定,每3年开展1次,已获批的基地需进行复评。已成立市级博士后公共服务基地的单位不再参加区级遴选。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管理状况良好; (二)拥有丰富的高校院所沟通渠道及联合培养资源; (三)申报单位在鄞州区有办公场地,有管理服务人员队伍、工作计划等软硬件条件,有能力、有意愿为区域内博士后工作提供博士后招引、流动站对接、活动承办、创业孵化等公共服务; (四)申报单位已为宁波市博士后设站单位提供博士后招收或联合培养服务10人以上,或已承办过宁波市内博士后相关活动。 第六条 建立基地的单位,要设立或指定博士后公共服务工作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对基地进行年度绩效评估,对运营情况不佳、服务成效不明显的,视情况要求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基地资格;对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基地,经复评后继续给予基地资格。 第八条 被取消基地资格的单位,自取消之日起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基地。 第九条 对经遴选被授牌“博士后工作公共服务基地”的单位,根据《鄞州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鄞人社〔2021〕31号)、《鄞州区博士后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鄞人社〔2023〕63号)规定给予相应的工作补助。 第十条 鼓励基地为博士后设站单位引荐全职博士后,根据人才中介推荐博士后或提供联合培养服务奖励政策予以奖励,并优先推荐市级博士后工作先进个人、宁波市服务人才先进个人等荣誉 ,提高基地工作人员积极性。 第十一条 鼓励基地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博士后人才等加强合作,为区域博士后工作的开拓校地、校企对接渠道,助力博士后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8日起实施,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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