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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800/2024-120002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7-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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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鄞州区会计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9 11:07 来源:区财政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12-2024-0002
文件编号 鄞财会〔2024〕58号
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2024年度鄞州区会计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4年7月3日



鄞州区会计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引进高端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推动鄞州区会计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鄞州区委、区政府《关于2024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4〕5号)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设立会计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与用途:专项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鼓励和扶持本区会计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各单位所获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动态调整、绩效挂钩、考核评优”的原则,严格管理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营业收入存量部分0.4%的奖励;营业收入有增长的,营业收入在500-1000万元的,奖励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4%,营业收入在1000-3000万元的,奖励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5%,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6%。上述政策合计,每家会计师事务所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奖励新所引进注册。对新注册设立的事务所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并保持以后年度连续增长的,给予连续三年50%的房租补助,以实际房租为限,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属于国内前50强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8人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特别奖励。

第六条 支持行业人才引进培养。新取得相应注册会计师资格或从市外新引进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含成立时的初始人员)在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满1年的,给予个人奖励2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争先进位。对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综合性排行榜(第51-100名)的,当年奖励10万元,首次进入全国50强的,当年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培育工程。以党建为引领,促进会计行业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综合年度考评,设立相应等级奖项,鼓励争创行业品牌。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九条 会计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每年2月开始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事务所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区财政局审核。

申请材料包括《鄞州区会计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表》、财务报表、注册和纳税证明材料、租房合同、房租和物业费发票、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综合年度考评资料等。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根据区政府审批的结果,对拟扶持的事务所及扶持金额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发文和下拨会计服务业专项资金到各镇街道(或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各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对于采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已安排的扶持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扶持政策中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并在各补助类别间进行调剂分配。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2023年度鄞州区会计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财会〔2023〕78号)同时废止。


58号鄞财会【2024】58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鄞州区会计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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