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鄞州区会计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6-24 16:01 来源:区财政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引进高端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推动鄞州区会计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区财政局拟定了《2024年鄞州区会计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区财政局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人:周虹
联系电话:0574-89295859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前河南路16号
意见反馈日期:2024年6月24日-7月2日
附件:《2024年鄞州区会计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企业未来的发展,根据省市区财政拨付要求,专项资金越快落实,现将征求意见时间缩短,《2024年鄞州区会计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时间从30日缩短到7日。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4日
2024年度鄞州区会计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引进高端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推动鄞州区会计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鄞州区委、区政府《关于2024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4〕5号)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设立会计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与用途:专项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鼓励和扶持本区会计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各单位所获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动态调整、绩效挂钩、考核评优”的原则,严格管理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营业收入存量部分0.4%的奖励;营业收入有增长的,营业收入在500-1000万元的,奖励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4%,营业收入在1000-3000万元的,奖励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5%,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6%。上述政策合计,每家会计师事务所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奖励新所引进注册。对新注册设立的事务所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并保持以后年度连续增长的,给予连续三年50%的房租补助,以实际房租为限,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属于国内前50强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8人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特别奖励。
第六条 支持行业人才引进培养。新取得相应注册会计师资格或从市外新引进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含成立时的初始人员)在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满1年的,给予个人奖励2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争先进位。对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综合性排行榜(第51-100名)的,当年奖励10万元,首次进入全国50强的,当年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培育工程。以党建为引领,促进会计行业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综合年度考评,设立相应等级奖项,鼓励争创行业品牌。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九条 会计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每年2月开始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事务所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区财政局审核。
申请材料包括《鄞州区会计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表》、财务报表、注册和纳税证明材料、租房合同、房租和物业费发票、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综合年度考评资料等。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根据区政府审批的结果,对拟扶持的事务所及扶持金额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发文和下拨会计服务业专项资金到各镇街道(或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各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对于采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已安排的扶持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扶持政策中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并在各补助类别间进行调剂分配。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2023年度鄞州区会计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财会〔2023〕78号)同时废止。
一、起草背景
根据《关于2024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4〕5号)文件精神,为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引进高端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推动鄞州区会计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区政府设立了会计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同时,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关于2024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4〕5号)文件。
(二)起草过程:区财政局会计科对区会计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详细调研并听取了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和建议,参考了宁波市《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宁波市会计等专业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财会〔2022〕457号)文件,与区财政局企财科进行商讨后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政策框架主要由八个部分组成,分为总则、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专项资金申报程序、专项资金审核及拨付、专项资金使用和收回、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附则。
第一部分为总则。阐述了本政策制定的意义与会计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的设立目的、用途、使用原则。
第二部分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本区注册纳税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新增执业注册会计师。
第三部分为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从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奖励新所引进注册、支持行业人才引进培养三个方面明确了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具体标准:一、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营业收入存量部分0.4%的奖励;营业收入有增长的,营业收入在500-1000万元的,奖励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4%,营业收入在1000-3000万元的,奖励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5%,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6%。上述政策合计,每家会计师事务所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二、奖励新所引进注册。对在鄞州区新注册设立的事务所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并保持以后年度连续增长的,给予连续三年50%的房租补助,以实际房租为限,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属于国内前50强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8人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特别奖励,享受过同类政策的不再享受该政策。三、支持行业人才引进培养。新取得相应注册会计师资格或从市外新引进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含成立时的初始人员)在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满1年的,给予个人奖励2万元。 四、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争先进位。对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综合性排行榜(第51-100名)的,当年奖励10万元,首次进入全国50强的,当年奖励20万元。五、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培育工程。以党建为引领,促进会计行业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综合年度考评,设立相应等级奖项,鼓励争创行业品牌。年度综合考评细则另行制定,考评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四部分为专项资金申报程序。给出了资金申报办法。
第五部分为专项资金审核及拨付。明确了专项资金审批及拨付流程。
第六部分为专项资金使用和收回。明确了专项资金具体的用途,以及后期的追踪,若不符合条件,将及时收回资金。
第七部分为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说明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及资金使用监管的规定。
第八部分为附则。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