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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640/2024-118536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4-05-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邮政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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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鄞州区快递行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09 11:15 来源:区交通运输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17-2024-0001
文件编号 鄞交〔2024〕31号
正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鄞州区快递业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深化建设“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80号)《宁波市快递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甬邮管〔2021〕55号)及《宁波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快递进村“共富驿站”星级评价工作的通知》(甬邮管〔2022〕51号)等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与用途:专项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年度预算计划,主要用于快递企业的奖励和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坚持“总额控制、突出重点、动态调整、绩效挂钩”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导向作用,通过引导、示范、培育等方式,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快递业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快递业发展壮大的环境。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用途

(一)支持“两进一出”工程。完善农村末端网点建设,提高农村快递配送网络覆盖率和使用率;促进快递企业和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增强对关联产业的支撑带动能力;鼓励经营跨境业务企业发挥优势拓展跨境渠道,助推跨境电商和国际贸易发展。

(二)支持快递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快递企业加强资源共享整合、降本增效。培育规模化、信息化发展的大型快递企业;完善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收-分-转-派”四个环节的标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提高我区快递服务网络基础承载能力;

(三)促进科技创新应用,支持快递企业加大自动化装卸、自动化分拣、智能化装备、智能化终端、智能快件箱、无人机等先进技术的投入和使用,提升行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四)加强企业安全和绿色生产能力,完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筑牢寄递渠道安全基础,引导绿色生态发展,支持企业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鼓励开发、使用绿色可循环、可降解的中转袋、包装袋、封套、胶带等消耗性用品用具等,降低单位能耗,走绿色高质量发展道路。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一)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符合奖励条件的邮政、快递企业及邮政、快递企业依法登记设立的各分支机构。

(二)在申报日期前12个月内无重大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信用、失信被执行等不良记录。      

(三)企业法人本部被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市场监督等行政职能部门处以停产停业、吊销快递经营许可等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该企业全部项目申报资格;分支机构被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市场监督等行政职能部门处以停产停业、吊销分支机构等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涉及该分支机构的所有项目申报资格。

第三章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第六条  支持“快递进工程建设。推进农村快递末端网点标准化建设,畅通农村快递物流通道。根据《宁波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快递进村“共富驿站”星级评价工作的通知》(甬邮管〔2022〕51号),在当年度获评五星网点的,给予人民币1.5万元补助;获评四星网点的,给予人民币1.0万元补助;获评三星网点的,给予人民币0.5万元补助。

第七条  支持“快递进厂”工程建设。推动快递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提升快递服务电商能力水平。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及其子公司、开设的各类电商平台)衔接协作,签订协议,为客户提供仓储配送一体化服务、入仓寄递服务,对新增入驻物流、制造业、电商、跨境等园区,产生的年快递业务收入在100万以上的企业,给予人民币3万元补助。对已有仓储场地及配送服务,产生的年快递业务收入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达到10%的,给予人民币3万元补助,年快递业务收入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达到5%的,给予人民币6万元补助。在本政策施行的3年内,同一企业就本项目多次申报的,其快递业务收入每年的同比增长不得低于5%。

第八条  支持“快递出海”工程建设。鼓励快递企业发挥优势拓展跨境渠道,对新设立国际快递企业,给予人民币2万元奖补。对已获得国际快递经营许可的企业,全年国际及港澳台快件达到30万件的,且同比增长达到20%的,给予人民币2万元奖补。业务量数据以国家邮政局邮政行业统计信息系统为准(截止时间为每年的 12 月 31 日)。在本政策施行的3年内,同一企业就本项目多次申报的,其快递业务收入每年的同比增长不得低于15%。

第九条  支持快递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快递企业加强资源共享整合、降本增效。对本年度快递业务量1200万件(含)、1000万件(含)、800万件(含)以上的给予人民币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另对年收件量500万件(含)以上的,业务量同比增长当年市平均增速35%/30%/25%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人民币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业务量数据以国家邮政局邮政行业统计信息系统为准(截止时间为每年的 12 月 31 日)。同一企业就本项目多次申报的,其快递业务量每年的同比增长不得低于5%。

第十条  支持快递企业智能化设备投入,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企业投入全自动分拣、无人机、无人仓、智能识别等设备,投资额达人民币3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2%予以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购置符合规定的X光安检机的,按购置价(不含税)10%予以补助,单台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

第十一条  推进行业绿色包装。鼓励快递企业购买使用可降解的中转袋、包装袋、封套、胶带等消耗性用品用具,年度内购买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按购置额的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

第四章  申报、审核及政策兑现

第十二条  鄞州邮政管理局于每年年初组织开展申报工作。鄞州邮政管理局负责项目申报初审,负责申报项目单位资格条件审查、项目申报资料收集汇总审核,对需要实地核查的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形成年度快递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方案。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方案由区交通局和区财政局审议并联合发文,由鄞州邮政管理局负责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重新审议确认无误的项目方可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需要兑现资金超过安排资金限额的,按照等比例统一进行压缩兑现。

第十五条  由鄞州区邮政业发展服务中心走专项资金拨付流程,拨付至申报项目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客观如实地申报相关数据,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申报数据失实的,将取消奖补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追回已安排的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快递行业发展扶持资金用途。对截留、挪用、侵占资金的单位,应立即停止拨付并及时追缴,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各项条款的,不得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期为2024年5月13日开始实施,由鄞州区交通运输局(鄞州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奖励措施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鄞州区快递行业发展专项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交〔2022〕38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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