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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055/2024-118263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4-03-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医保 体裁分类 规范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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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办案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4-03-20 16:26 来源:区医疗保障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73-2024-0001
文件编号 鄞医保〔2024〕2号
正文内容

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局机关各科室、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办理流程,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我局制定了《鄞州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办案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和《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简易程序适用行政执法人员在违法行为现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一)违法事实确凿;

(二)具有法定依据;

(三)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责令改正的。

(四)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及拟处罚内容、理由及依据,无异议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一)投诉、举报经查证定性、定量明确的;

(二)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飞行检查等移交的定性、定量明确的;

(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适用于责令改正的。

第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办案流程及文书:

(一)表明身份。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查明违法事实。根据案情需要当场制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其它能够相关证据;要做到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

(三)告知。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及拟处罚内容、理由及依据,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发放《当场行政处罚告知书》,交当事人陈述、签字。

(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第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全程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并归入案件卷宗。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及相关材料报所属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执行:

(一)对于一百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况,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有效罚款票据。其他情况都不能当场收缴罚款。对于当场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局办公室财务;局办公室财务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的期限以及罚款金额。

(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暂缓、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四)退回的基金退回原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要求:一案一卷;文书齐全,手续完备;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

(二)内容:案件来源登记表、简易程序立案表、询问或检查笔录、证据清单、相关证据、行政执法仪记录资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执行完毕资料等。

附件1:鄞州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附件1.docx

附件2:鄞州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文书样式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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