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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878/2023-111731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3-08-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工商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政策解读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鄞州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3 17:01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68-2023-0002
文件编号 鄞市监〔2023〕81号
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

现将《2023年鄞州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3年8月3日


鄞州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区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包括专利专项资金和商业秘密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具体内容分别是:专利授权资助、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知识产权维权资助、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奖励、优秀专利奖励、专利转化奖励、高价值专利奖励和专利领军企业奖励;专利导航奖励;商业秘密专项资金具体内容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和示范站(点)奖励。

第二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三条 专利授权资助。指专利权人在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一定资金资助行为。

第四条 专利授权资助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和授权地址在本辖区内,管理办法“第三条”所指的授权专利。

第五条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其资助的标准、申请、实施和领取办法是:

1.资助标准:发明专利每件资助最高不超过1700元。

2.资助申请:专利权人无需提出申请,由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公告,直接进行统计汇总后实施资助。

3.资助实施:每季度资助一次。

第六条 专利授权资助资金领取时间规定。资助的领取时限为3个月,自发文之日起计,逾期未能领取的,视同放弃,不予资助。

第三章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第七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是指我区企业单位被上级有关部门认定为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行为。

第八条 奖励标准。获得不同级别的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不同的补差奖励。其标准分别是:宁波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申报办法和时间。申报不同级别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须按照上级的文件规定,由企业自行提出申请,具体的申报时间和要求,以上级的通知为准。

第十条 奖励实施。在上级授予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文件下发后,启动实施区本级奖励程序,企业无需提出奖励申请。

第四章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奖励

第十一条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在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下发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的企业名单之后,启动奖励程序,由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向各市场监管所提出书面申请,各相关市场监管所提出初审意见,报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十三条 申报的审核。申报受理后,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对所申报的项目,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奖励确定。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由业务科室提出资助建议,提交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通过审查确定的项目,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核和公示,再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资助文件。

第五章 优秀专利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得各级专利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区的企业或自然人。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分别最多给予专利权人30万元、20万元和1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分别最多给予25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获浙江省知识产权大奖的,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浙江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浙江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宁波市专利创新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宁波市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专利政策奖励的专利,需在本地产业化。

第六章 专利转化奖励

第十六条 专利转化奖励。鄞州区内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向鄞州区内企业进行专利许可的,对许可方每件专利补助不超过1000元。一家单位、企业最多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七条对当年度为鄞州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超过40家,质押知识产权达200项且知识产权质押金额超过10亿元的银行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推动奖励,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第十八条 申请专利转化补助的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二份):

1.资金补助申请表;

2.专利许可合同;

3.专利许可清单;

4.专利许可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推动奖励的银行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资金补助申请表;

2.知识产权质押清单;

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

4.贷款拨付或到位凭证(银行借款借据);

5.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第七章 高价值发明专利奖励

第二十条 高价值发明专利奖励,对新获得高价值发明专利的企业进行奖励,每件奖励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一条 申请程序。对因专利权质押、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维持年限超十年的专利权、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而获得高价值发明专利进行奖励。其中因质押融资而获得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奖励每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万元。申请流程,由企业向属地市场监管所申请,经初审,报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资助确定。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业务科室提出资助建议,提交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通过审查确定的项目,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核和公示,再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奖励文件。

第八章 专利领军企业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专利领军企业奖励,对年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量大、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总数大且已有专利在本地产业化的企业进行奖励。分为三个档次,A级,为年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量20件(包含本数,下同)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10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不高于30万元奖励;B级,为年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量10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5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不高于20万元奖励;C级,为年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量5件(包含本数,下同)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2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奖励。领军企业必须已有专利在本地产业化。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领军企业奖励,须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鄞州区专利领军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复印件;

3.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清单、专利证书复印件;

4.发明专利拥有数清单(自制表格形式);

5.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报时间。为每年三月份。新获得的发明专利数据以上一年一月至十二月份累计数据。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以上一年年底数据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申报程序。由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向各市场监管所提出书面申请,各相关市场监管所提出初审意见,报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二十七条 申报的审核。申报受理后,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对所申报的项目,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进行实地审核。

第二十八条 奖励确定。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业务科室提出奖励建议,提交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通过审查确定的项目,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核和公示,再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奖励文件。

第九章 知识产权维权资助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维权资助包括专利维权资助和商业秘密维权资助。指我区的企业,在国内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知识产权(自主专利权或商业秘密)被人侵犯后主动维权,或被他人诉为侵犯其知识产权(自主专利权或商业秘密)后积极应诉,在其司法程序终结后,根据维权结果界定为胜诉的,对其所发生的检索和咨询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按比例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资助行为。

第三十条 维权胜诉的界定。对维权中出现的单件专利或商业秘密对应单项产品,其维权是否胜诉,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最终结果界定。对维权中出现的单件专利或商业秘密中对应多项产品;以及多件专利或商业秘密对应多项(单项)产品的,其维权是否胜诉,一般应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最终结果来界定。如从判决书或调解书上不能明确界定其为胜诉的,从其维权的最终综合结果情况来判定,综合结果情况属占优的,则界定其为维权胜诉。

第三十一条 资助标准。按不超过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50%的比例,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资助。一家企业最多补助30万元。

第三十二条 申报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区注册登记,财务上独立核算;

2.发生知识产权被人侵犯后主动维权的,其中涉及自主专利权的,该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独立拥有该项专利为企业所有;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要求独立拥有该项商业秘密;不独立拥有的,要求相关企业全部在本区注册登记;

3.知识产权维权已司法终结,并胜诉;

第三十三条 申请知识产权维权资助,须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鄞州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复印件;

3.专利证书及扉页等证明文件资料复印件(涉及商业秘密维权的无需提交);

4.法院判决(调解)书复印件;

5.知识产权维权费用清单(自制表格形式);

6.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申报时间。该知识产权维权过程终结后,即可申报。

第三十五条 申报程序。由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向各市场监管所提出书面申请,各相关市场监管所提出初审意见,报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三十六条 申报的审核。申报受理后,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对所申报的项目,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进行实地审核。

第三十七条 资助确定。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业务科室提出资助建议,提交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通过审查确定的项目,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核和公示,再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资助文件。

第十章 专利导航企业奖励

第三十八条 支持开展企业类专利导航项目,经评审立项且通过验收的,给予每个项目实际支出经费总额50%的经费补助,每个项目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通知。

第三十九条 支持基于产业的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建设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四十条 申请流程。由企业向属地市场监管所申请,经初审,报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第四十一条 奖励确定。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业务科室提出奖励建议,提交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通过审查确定的项目,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核和公示,再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奖励文件。

第十一章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奖励

第四十二条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奖励。是指我区有关单位、企业通过浙江省地方标准,或被上级有关部门认定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获得不同级别的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其标准分别是:对首次建成国家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产业园区(平台)和站(点)的,分别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建成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的,分别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建成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的,分别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2273-2020《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市级商业秘密保护贯标企业)的企业,给予 2 万元奖励。

第四十四条 申报办法和时间。申报不同级别的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须按照上级的文件规定,由有关单位、企业自行提出申请,具体的申报时间和要求,以上级的通知为准。

第四十五条 奖励实施。在上级授予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的文件下发后,启动实施区本级奖励程序,有关单位、企业无需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二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六条 所有资助(奖励)的申请,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申请人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得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第四十七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资助(奖励)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追回已补助资金(奖励)。

第四十八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中涉及上级部门政策的内容,在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原《2022年鄞州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市监〔2022〕7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鄞州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申请表.docx

      2.鄞州区专利领军企业奖励申请表.docx

      3.关于印发《2023年鄞州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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