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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042/2023-108556
组配分类 区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3-04-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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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意见征集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9 09:23 来源:区政府办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01-2023-0004
文件编号 鄞政办发〔2023〕29号
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和现有生活水平不下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重要性的认识

2003年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以来,我区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03〕29号),以及此后一系列政策完善文件,有序开展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确保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在核定被征地参保人员指标时,也不同程度存在“人地不对应”、预征地参保等现象,特别是在“人均耕地比”参保形式实施中,有随意分配、擅自调剂、转让名额等等现象存在,与省、市当前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必须“人地对应”的要求有冲突。为此,要进一步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扎实做好“人地对应”参保工作,确保“人地对应”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不走样,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参保范围: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

参保对象:持有被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参保程序和办法

根据国发〔2004〕2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和土地征收报批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在土地征收政策处理时要告知被征地村和村民参保政策和“人地对应”要求,按规定确定参保指标和具体名单,并据此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编制土地征收报批方案。具体办法为:土地征收批准后及时组织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补偿款拨付至村之日起1年内申请参保。

1.核定指标。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按照《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文件规定及我区实际情况,以批准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为基数,将被征地村耕地及其他农用地数量和农业人口比为基本参数,合理确定参保人数指标。

2.确定人员。由被征地村在该村农户中符合条件的成员中确定参保对象,确定程序为:

1明确分户情况。根据征地公告发布时在册传统农业人口,被征地村确定被征地农民户数、户农业人口数、户被征收耕地和其他农用地面积。

2落实参保对象。按“征到谁保到谁”的原则,被征地村按村人均耕地比确定户参保指标。农户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的,该户符合条件人员均可参保。

3确定调剂名单。村机动地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被征收、被征地村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者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在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各户不足1人参保面积汇总到村等产生的征地数,可调剂确定参保指标,由被征地村统一分配,应优先考虑历史上已征地未参保成员、本次征地中虽不足1人但比例高于60%人员。不足1人参保面积被调剂后,该人征地面积不计入今后累计征地数,但涉及人员纳入今后村调剂优先参保范围,行政村须记好调剂台账。

4集体决议公示。分户指标、参保名单、调剂名单、结余核销等方案必须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即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表决情况公开、实施情况公开。表决结果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主任签字确认后公示七天。

5核销节余指标。按以上程序确定参保人员后仍有参保指标节余的,作核销指标处理。

(三)审核确认。参保指标在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生效,由镇(街道)在参保有效期内对征地村落实参保指标的相关情况作全流程审核,对参保分户指标、参保名单、调剂参保名单、结余指标核销等方案审查确认后,报区联合审核小组核定。同一地块征收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和节余指标核销工作同时办理。

(四)联合审批。区联合审核小组在接到镇(街道)上报的参保人员确认、调剂、核销申请材料后,建立联合审批制度。联合审核通过后,按各自职能将数据录入“鄞州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参保资格管理系统”,对数据进行动态管理和共享。

(五)参保经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被征地村按联合审批结果,为已确认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征地补偿款未按时拨付至村的,不予办理参保手续。参保指标有效期为1年(征地补偿款拨付至村之日起1年),超出有效期的,参保指标自动失效。

1.申请参保。被征地村须在指标有效期内持相关资料统一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参保,逾期申请无效不得再办理参保手续

2.审查资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3.经办参保。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通过并且联审机构核准通过后,报区人力社保局社保经办机构,按甬人社发〔2020〕53号文件参保。

三、全面稳妥推进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地对应”工作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地对应”工作,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问题,关系到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为把“人地对应”工作落到实处,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府办副主任为副组长,自然资源规划、人力社保、财政、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联合审核领导小组,负责核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参保指标数量、参保人员名单、节余指标核销等内容,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制订被征地参保的报批、审核、参保流程细则

(二)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在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地对应”工作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指导被征地村实施“人地对应”工作,提供征地项目的相关资料、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被征地农民参保名单;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资料;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计算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参与参保指标管理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参保具体工作,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联合建立参保指标台账,进行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监委、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监督,严肃执纪。一是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不得以任何性质转让、买卖和私下调剂。禁止借户籍制度改革的名义将户口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被征地农民参保待遇。二是被征地农民参保相关信息要主动在网上公开,接受广大群众监督。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一经核销或超过有效期的,一律不得再行使用。三是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买卖和转让参保指标的,坚决予以清退。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四、本通知自2023年528日起实施,本通知与此前有关规定如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鄞政办发〔2023〕2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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