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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704/2023-10828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
生成日期 2023-04-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宁波市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9 12:20 信息来源: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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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宁波市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测绘成果管理制度,加强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集约化管理,推动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社会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提供、使用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以下简称“非密成果”)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密成果,是指财政投资、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织生产、履行定密程序后确定为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非密成果主要包括基础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业务形成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数据、信息、图件、报告。

第四条 非密成果提供和使用应当遵循目录管理、分类保管、按需提供、鼓励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市和各辖区内非密成果的统一管理及监督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跨区域项目的非密成果提供工作,各区(县、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非密成果提供工作。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大数据中心为市级非密成果的保管分发单位。各区(县、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非密成果保管分发单位负责提供本辖区内的非密成果。

第六条  非密成果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纳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统一管理。所有非密成果应当在纳入宁波市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后,方可向社会提供和使用。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宁波市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的编制与更新维护,并及时在市政务信息资源平台和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服务系统发布非密成果元数据,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使用人”)查询和申请使用。各区(县、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辖区相关非密成果目录内容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八条  申请使用非密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请的非密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非密成果提供采用在线和离线两种形式。优先采用在线服务、前置服务等方式,可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平台获取;若需离线拷贝数据本体提供的,应当采用商业加密软件技术来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条 申请使用离线非密成果,按以下流程审核及提供:

(一)申请使用非密成果的使用人可到市、区(县、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或在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服务系统页面按要求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区(县、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给出受理意见,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非密成果保管分发单位应当依据市、区(县、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予以受理的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果准备并通知使用人领取。

第十一条 使用人需要使用离线非密成果,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宁波市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1);(二)非密成果用途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合同书、项目设计书以及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文件;(三)宁波市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承诺书(附件2)。

暂时无法提供第(二)项材料的,应当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书,并于三个月内及时补充相关材料。属于测绘资质单位并已在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或市多测合一平台上完成项目报送的,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非密成果保管分发单位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及时高效提供非密成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成果提供工作,并与使用人签署非密成果使用承诺书,明确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要求。

第十三条  非密成果保管分发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管制度,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确保非密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四条 非密成果保管分发单位应当每半年对使用人进行回访,督促其补充相关证明材料或对使用目的完成后的非密成果进行销毁;并于每年12月底向市、区(县、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报告非密成果提供、使用情况及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使用人应当遵守承诺书内容使用所领取的非密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改变用途和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含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不得将非密成果上传至云服务器、网盘等互联网存储空间。

第十六条  各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用随机抽查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宁波市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申请表.docx宁波市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