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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9675/2023-115236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3-12-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政策解读
意见征集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区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8 08:51 来源:区民政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10-2023-0002
文件编号 鄞民〔2023〕152号
正文内容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民政办公室)、财政审计办公室、相关养老服务机构:

现将《宁波市鄞州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区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25日

宁波市鄞州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区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区级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5〕548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家院互融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18〕70号)、《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医疗保健局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民发〔2022〕92号)、《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23〕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区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补助、福彩公益金和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坚持财政资金引导、鼓励社会投入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养老机构床位补助、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补助、养老机构收住甬籍失能失智老人运营补助、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养老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补助、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奖补及其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实施所需资金。

第五条   根据年度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和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在每年第三季度提出次年资金使用计划,经区财政局核定后列入次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及财政分担比例

(一)区、镇(街道)投资新(改、扩)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由市、区、镇三级承担。市级财政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补助;其余部分建设资金实行部门预算的镇(街道)全额由区级财政承担,其余镇(街道)按区级承担60%、镇(街道)承担40%的比例分担。

(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10张床位以上)、营利性养老机构(10张床位以上)入住率达到核定床位总数的30%以上,按甬政发〔2012〕85号、甬政发〔2014〕68号和甬财政发〔2015〕548号文件规定标准对新增床位给予补助。用房新建的,每张床位补20000元,分四年到位,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至第四年分别补助20%、20%、10%;改造或租用用房且租期五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10000元,分五年到位,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补助20%,其余每年补助10%。上述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30%,区级财政承担70%。

用房自建(含自购产权)改造成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民办养老机构用房新建标准和比例给予补助。

(三)养老机构收住中度及以上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满50人给予15万元补助;有内设医疗机构但收住中度及以上失能失智老年人不足50人的,以及未设置医疗机构但与周边医疗机构开展签约合作的养老机构,按照入住老年人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给予医疗服务补助。本项补助市区两级按照3:7的比例承担。

(四)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轻度、中度、重度依赖,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200、300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30%,区级财政承担70%;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实际收住人数,3年内享受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

(五)经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的困难老年人,评估结果为重度依赖的,入住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的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居家安养)补助标准;评估结果为中度依赖、轻度依赖的,入住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的补贴标准分别为重度依赖老年人补贴标准的80%、60%。

养老服务补贴与家院互融政府购买服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不能同时享受,服务对象可按照就高、自愿原则选择。

(六)参照《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23〕3号)文件要求,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护理员,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2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市区两级按照3:7的比例承担。

(七)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按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床位数,市、区财政每年每张各补助实际保费的30%。

(八)对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10万,从第一年至第三年按照50%、30%、20%的比例进行补助,市区两级按3:7的比例承担。

大中专院校毕业入职养老服务机构的,一类对象按照入职人员的学历确定补助标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补助3万元,专科(高职)补助4万元,本科及以上学历补助5万元,补助时限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按每年20%的比例分5年实施补助。二类对象按照大专及以上毕业生补助3万元,每年补助1万元,分3年进行补助,市区两级按3:7的比例承担。

(九)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补助,按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执行。

各类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由镇(街道)或养老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填写《宁波市鄞州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并按项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镇(街道)投资新(改、扩)建养老机构,需提供养老机构建设立项批复、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以及项目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区级财政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和决算审计金额分次进行补助。

(二)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资金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宁波市鄞州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补助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机构入住情况证明,包括老年人身份证复印件、入住协议书及收费凭证;

4.用房新建的,须提供发展与改革部门同意立项批复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权证书;改造或租用用房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

5.用房自建(含自购产权)改造成养老机构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和改造投资资金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补助,有内设医疗机构的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周边医疗机构开展签约合作的需提供医养结合签约协议书;除此以外需提供收住失能失智老年人名单、入住协议,以及相应的评估报告等材料。

(四)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需提供失能(失智)老年人综合评估结果、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入住协议、收费凭证及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五)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需提供《宁波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等材料。

(六)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需提供养老护理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护理员社保缴纳记录或工资流水、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七)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的补助,需提供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参加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八)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奖补,需提供《宁波市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学生入职奖补签约花名册》和《宁波市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学生入职奖补申请表》以及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

(九)区属养老机构各类补助项目,每年6月底前直接向区民政局提出区级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补助流程,按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批与拨付

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抽查,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至各镇(街道)和相关单位。

各镇(街道)收到专项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在1个月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

第九条  专项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挤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镇(街道)和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跟踪检查养老机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不包括出售产权或使用权、出租或变相出租长期使用权(一次性缴纳租金或押金2年以上)的养老项目。养老地产项目、居家式老年公寓所需资金不属于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鄞州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区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民〔2018〕82号)废止。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补助申请表宁波市鄞州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补助申请表.docx

鄞民[2023]152号(规范性文件)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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