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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042/2023-113342
组配分类 区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3-10-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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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鄞州区公租房准入标准和保障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6 17:40 来源:区政府办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01-2023-0007
文件编号 鄞政办发〔2023〕58号
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7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建发〔2023〕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鄞州区公租房相关准入标准和保障实施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公租房保障条件

申请鄞州区公租房保障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除需符合《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条件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二)财产条件

1.家庭货币财产和房屋资产总额,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宁波市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商品房销售总额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

2.家庭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低于宁波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

(三)住房条件

1.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宁波市无住房,或单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多人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2.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宁波市无住房。

(四)其他条件

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主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3.具有技师(含)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获得宁波市区(县、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单位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首席工人”“五一劳动奖章”“宁波工匠”“技术能手”称号之一。

5.从事维护城市基本运行的基本公共服务行业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产业一线工作岗位满一定年限的人员。

岗位范围和工作年限,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发布,符合条件人员可不受社保缴纳规定限制。

6.新市民量化积分达到规定分值。具体分值和实施事项,按年度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7.省、市规定的其他保障条件。

二、关于实物配租保障

(一)2023年1月31日前已受理的,经审核确认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准租家庭,根据意向登记的公租房片区(项目)和核准套型,按受理登记先后确定排序;其中,对低保、低边、特困、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家庭予以优先配租。

(二)2023年1月31日起受理的,具备保障资格的意向登记实物配租家庭,按月为一个批次,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的类别、情形优先规则进行排序,其中同类别同情形除具备优先条件外,根据受理登记先后进行排序。

(三)公租房配租定位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定期组织实施,根据可配租房源数和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排序情况,采取自助摇号配租、依序抽签选房、在线自主选房等方式进行。

(四)探索实行公租房小区住户行为积分制,对正向积分达到规定值的,可予以减免租金等实质性激励;对负积分达到规定值的,可提前终止公租房租赁合同、或取消实物配租保障转为货币补贴保障。具体实施方案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公布后实施。

三、关于货币补贴保障

(一)房源不足时,具备保障资格的意向登记实物配租家庭,根据以下原则实施货币补贴保障:

1.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以及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四)项第4点或第5点”资格条件的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自受理登记之日起满2个月未获得实物配租房源的,可核定为货币补贴保障家庭。

2.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四)项第1、第2、第3其中一点”资格条件的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自受理登记之日起满12个月未获得实物配租房源且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可核定为货币补贴保障家庭。

3.意向登记实物配租家庭被核定为货币补贴保障的,继续按序等待可配租公租房源。

(二)对核定货币补贴保障方式的保障家庭,应保尽保。货币补贴从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与保障家庭签订货币补贴协议的次月起开始,按月发放。

(三)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我区享受货币补贴保障仅限一次,且保障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四、其他事项

(一)原已按城乡一体化政策纳入我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类的乡村户籍公租房保障家庭,符合除户籍外其他资格条件的,可继续按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类型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

(二)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08〕115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办发〔2011〕185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鄞政发〔2012〕146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59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扩面及住房保障申请审批流程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鄞政办发〔2015〕8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扩面及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99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部分实施标准和政策的通知》(鄞政办发〔2020〕89号)同时废止。本区已发布的公租房保障管理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0日

鄞政办发〔2023〕5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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