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征求《关于明确鄞州区公租房准入标准和保障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6-28 09:29 来源:区住建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切实做好鄞州区公租房保障工作,根据《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22〕76号)和《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甬建发〔2023〕49号)等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明确鄞州区公租房准入标准和保障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5月4日-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7个工作日。
如有问题建议,请将意见通过传真或者邮寄书面反馈。
反馈建议和意见时间:2023年6月28日至7月7日。
邮寄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78号815室,邮编:315100;传真:89296716
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8日
关于明确鄞州区公租房准入标准和保障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根据《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22〕7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甬建发〔2023〕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市级相关部门同意,现将鄞州区公租房保障部分准入标准和保障实施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公租房保障条件
申请鄞州区公租房保障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除需符合《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条件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二)财产条件
1.家庭货币财产和房屋资产总额,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宁波市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商品房销售总额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
2.家庭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低于宁波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
(三)住房条件
1.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宁波市无住房,或单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多人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2.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宁波市无住房。
(四)其他条件
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主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3具有技师(含)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获得宁波市区(县、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单位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首席工人”、“五一劳动奖章”、“宁波工匠”、“技术能手”称号。
5.从事维护城市基本运行的基本公共服务行业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产业一线工作岗位满一定年限的人员。
岗位范围和工作年限,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发布,符合条件人员可不受社保缴纳规定限制。
6.新市民量化积分达到规定分值。具体分值和实施事项,按年度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7.省、市规定的保障条件。
二、关于实物配租保障
(一)2023年1月31日前已受理的,经审核确认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准租家庭,根据意向登记的公租房片区(项目)和核准套型,按受理登记先后确定排序;其中,对低保、低边、特困、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家庭予以优先配租。
(二)2023年1月31日起受理的,具备保障资格的意向登记实物配租家庭,按月为一个批次,根据《细则》规定的类别、情形优先规则进行排序,其中同类别同情形除具备优先条件外,根据受理登记先后进行排序。
(三)公租房配租定位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定期组织实施,根据可配租房源数和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排序情况,采取自助摇号配租、依序抽签选房、在线自主选房等方式进行。
(四)探索实行公租房小区住户行为积分制,对正向积分达到规定值的,可予以减免租金等实质性激励;对负积分达到规定值的,可直接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或取消实物配租转为货币补贴保障。具体实施方案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公布后实施。
三、关于货币补贴保障
(一)房源不足时,具备保障资格的意向登记实物配租家庭,根据以下原则实施货币补贴保障:
1.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以及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四)项第4、5点”资格条件的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自受理登记之日起满2个月未获得实物配租房源的,可核定为货币补贴保障家庭。
2.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四)项第1、2、3点”资格条件的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自受理登记之日起满12个月未获得实物配租房源且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可核定为货币补贴保障家庭。
3.意向登记实物配租家庭被核定为货币补贴保障的,继续按序等待可配租公租房源。
(二)对核定货币补贴保障方式的保障家庭,应保尽保。货币补贴从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与保障家庭签订货币补贴协议的次月起开始,按月发放。
(三)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我区享受货币补贴保障仅限一次,且保障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四)已享受过市或区人才租房补贴政策的,不再给予货币补贴保障。
四、其他
(一)原已按城乡一体化政策纳入我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类的乡村户籍公租房保障家庭,符合除户籍外其他资格条件的,可继续按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类型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鄞州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鄞政办发〔2008〕115号)、《鄞州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鄞政办发〔2011〕185号)、《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鄞政发〔2012〕146号)、《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鄞政办发〔2012〕259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扩面及住房保障申请审批流程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鄞政办发〔2015〕8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扩面及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99 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部分实施标准和政策的通知》(鄞政办发〔2020〕89号)同时废止。
一、制定背景2022年12月我市出台了《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2023年6月市级多部门联合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考虑全大市各区县公租房政策难以完全统一的现状,《办法》和《实施细则》除了对部分原则性的准入条件予以明确外,同时明确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对公租房保障申请家庭有关收入、财产、住房条件以及非本地户籍申请对象有关学历、职称等要求进明确;同时,为顺利衔接现有保障制度,更好的实施我区公租房保障相关工作,需明确保障实施相关事项。
二、主要内容《通知》共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明确准入标准。申请鄞州区公租房,除需满足《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有关收入、财产、住房条件以及非本地户籍申请对象有关学历、职称等要求。第二部分是明确实物配租保障有关排序规则、分配机制,其中明确入住后行为积分直接应用于管理实际,是全市乃至全省首创,对于提升精细化管理,弘扬社会公平正义、惩治不文明行为、打造正能量居住社区环境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第三部分是关于货币补贴保障有关原则。明确了公租房房源不足时,不同类型的保障对象可根据房源等候时间给予货币补贴保障以解决其困难问题,较好的解决了《办法》里明确要求的申请保障家庭原则上一年内给予保障的实际性问题。第四部分一是明确了原先根据城乡一体化政策已经纳保对象的处理问题。根据鄞州区原先实行的公租房政策,只要具有鄞州区户口,在符合收入住房等条件下均可以予以保障。按照新的公租房政策,本地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需要具备鄞州区城镇户籍(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乡划分规定区分),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这部分已经纳保的宜继续给予保障,三区均统一口径执行。二是将原涉及到公租房保障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作废清理。
《关于明确鄞州区公租房准入标准和保障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于2023年6月28日至7月7日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上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收到意见如下:
1、“作为引进人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是否合理?”
2、“这个方案就是说之前大学生人才引进没了,所以宁波政府也不需要人才引进了呗?那之前办理下来的 是不是要退出了?这对之前废了好多时间精力办理申请以及入住的大学生人才引进来的非常不友好!从宁波当时发现现况,建议保留大学生人才引进政策,促进宁波人才引进和保留。”
3、“从前的引进人才条件没必要取消吧,现在公租房源越建越多,条件卡的这么严,后面空的房源多起来。还要继续放松条件吗。这么朝令夕改不合适”
4、“1、新的规则里面没有人才引进一项,且未对此项相关内容做解释;前期较多人才引进申请人员;希望可以出台相关变更政策或作出具体解释 2、希望可以根据收人才引进人员根据收入情况做租金调整,并非直接清退,这本是人才引进的一项政策,对无房无车人员来说收入限制过低 3、公租房有签订合同,但听说政策高于合同,即日执行,就失去了合同的意义”
5、“之前是人才引进的,现在是也要满足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分配收入吗?”
6、“关于收入问题,是否可以按照不同的等级,制定房租。如果一刀切,是否会流失一些非本地的人才,对于宁波发展也不利”
7、“建议对于原来已配租的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用户应当不再参考收入,可以优先进行实物配租的措施。”
8、“对于“引进人才”的各种标准应该不同于其他标准。”
建议收悉,根据讨论,答复如下:
一、据省、市公租房管理相关规定,申请公租房保障需符合收入财产住房等资格条件,其中申请家庭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全市统一的政策。
二、对于原先的大学生引进人才类申请家庭,公租房保障新政将其统一纳入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当中,实际并未取消该类人员享受政策的权益。
三、对于已经入住公租房的保障对象,根据《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租赁合同期内按原规定执行,合同期满后,按新政策执行。
四、《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根据保障家庭收入情况,明确了三类不同档次的租金减幅,其中“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配租公租房,实际缴纳配租租金按应缴纳配租租金的15%减免”。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