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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122/2023-65461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23-0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督查,宏观经济,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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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2年度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8 15:55 来源:区发改局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02-2023-0001
文件编号 鄞发改〔2023〕3号
正文内容

区级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2022年度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3年1月17日

2022年度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公共服务领域,促进以教育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为主导的公共服务业向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甬政发〔2014〕58号)和鄞州区委、区政府《关于2022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2〕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本办法适用对象,指在鄞州区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教育、健康、养老服务的经营主体。具体包括:

1.教育服务机构:从事托育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职业技能类、科技类等服务的民营教育机构,以及从事教育咨询、教育科技等相关服务的企业。

2.健康服务机构:从事诊疗、康复、体检、保健等服务的民营医疗机构,以及从事第三方检验等健康相关的企业。

3.养老服务机构:从事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养老服务的企业,以及从事家政等养老服务相关的企业。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扶持原则如下:

1.错位发展。为与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社会保障的职能错位,本政策侧重产业经济发展的角度,注重推动产业的特色化、规范化发展。

2.避免重合。本政策内容不与主管部门的行业政策重合,不与其他产业政策重复。

3.注重引导。突出产业的高端化引领,注重人才招引、项目开发、服务创新,以及政企合作对企业,乃至行业的带动作用。

二、补助条件及标准

(一)鼓励品牌集聚

当年设立的教育、医疗、养老领域企业,达到标准的,给予以下补助:

1.鼓励设立托育品牌机构,对设立三年内、经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的社会托育机构,根据托位规模,托位数在40-59个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补助;托位数在60个托位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鼓励设立医疗服务品牌机构,对当年设立、经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经营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医疗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发展第三方医学诊断,对当年设立的独立医学实验室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一次性补助。

3.鼓励设立养老服务品牌机构,对当年设立或引进、经民政部门依法备案,经营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社会养老机构的运营单位或当年投入升级改造资金30万以上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促进产业做大做强

当年实现转型提升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以下补助:

1.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3000万元或地方贡献30-60万元的机构,给予3万元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5000万元或地方贡献60-100万元的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含300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或地方贡献超过100万元的机构,给予8万元奖励。

2.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或地方贡献超过30万元的机构,视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给予奖励:较上年增长10%-20%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增长20%-30%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增长30%-50%以上 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增长50%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奖励。

同时符合(二)中1、2两项的企业,就高不重复享受。

三、资金申报与拨付

1.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3月开始申报。企业可自行申报,也可由镇、街道或主管部门推荐上报。

2.申请专项资金的服务机构,需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人填写并签署的《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3)当年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完税证明;

(4)当年新设立机构的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3.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文广旅体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7天。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发改局实名提出。

4.根据政府审定意见,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镇、街道,并由镇、街道给付至企业。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四、监督管理

1.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2.申报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机构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经查2年内存在违法经营等失信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

3.专项资金应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项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附则

1.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2.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起开始执行,原区发改局、区财政局《2021年度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发改〔2022〕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基本情况

申报单位名称


机构代码


注册地址


注册时间


主营业务


经营面积


法定代表人


办公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箱


机构类型

(多选)

£教育服务机构              □健康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  

□营利机构                  £非营利机构                     £品牌连锁机构

下属企业

共有  家;具体名单如下:

申请奖励项目


企业规模

注册资本

万元

总资产

万元

营业收入

20  年度     万元

20   年度         万元

20  年度      万元

利润总额

20  年度     万元

20   年度         万元

20  年度      万元

地方贡献

本区纳税

总额

20  年度     万元

20   年度         万元

20  年度      万元

地方贡献

20  年度     万元

20   年度        万元

20  年度     万元

申报单位申明

本公司经营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且上述所填资料真实无讹,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享受激励后在鄞州经营期限不少于6年。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发改局

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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