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2022年度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3年1月17日 2022年度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公共服务领域,促进以教育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为主导的公共服务业向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甬政发〔2014〕58号)和鄞州区委、区政府《关于2022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2〕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本办法适用对象,指在鄞州区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教育、健康、养老服务的经营主体。具体包括: 1.教育服务机构:从事托育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职业技能类、科技类等服务的民营教育机构,以及从事教育咨询、教育科技等相关服务的企业。 2.健康服务机构:从事诊疗、康复、体检、保健等服务的民营医疗机构,以及从事第三方检验等健康相关的企业。 3.养老服务机构:从事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养老服务的企业,以及从事家政等养老服务相关的企业。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扶持原则如下: 1.错位发展。为与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社会保障的职能错位,本政策侧重产业经济发展的角度,注重推动产业的特色化、规范化发展。 2.避免重合。本政策内容不与主管部门的行业政策重合,不与其他产业政策重复。 3.注重引导。突出产业的高端化引领,注重人才招引、项目开发、服务创新,以及政企合作对企业,乃至行业的带动作用。 二、补助条件及标准 (一)鼓励品牌集聚 当年设立的教育、医疗、养老领域企业,达到标准的,给予以下补助: 1.鼓励设立托育品牌机构,对设立三年内、经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的社会托育机构,根据托位规模,托位数在40-59个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补助;托位数在60个托位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鼓励设立医疗服务品牌机构,对当年设立、经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经营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医疗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发展第三方医学诊断,对当年设立的独立医学实验室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一次性补助。 3.鼓励设立养老服务品牌机构,对当年设立或引进、经民政部门依法备案,经营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社会养老机构的运营单位或当年投入升级改造资金30万以上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促进产业做大做强 当年实现转型提升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以下补助: 1.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3000万元或地方贡献30-60万元的机构,给予3万元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5000万元或地方贡献60-100万元的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含300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或地方贡献超过100万元的机构,给予8万元奖励。 2.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或地方贡献超过30万元的机构,视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给予奖励:较上年增长10%-20%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增长20%-30%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增长30%-50%以上 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增长50%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奖励。 同时符合(二)中1、2两项的企业,就高不重复享受。 三、资金申报与拨付 1.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3月开始申报。企业可自行申报,也可由镇、街道或主管部门推荐上报。 2.申请专项资金的服务机构,需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人填写并签署的《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3)当年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完税证明; (4)当年新设立机构的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3.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文广旅体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7天。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发改局实名提出。 4.根据政府审定意见,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镇、街道,并由镇、街道给付至企业。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四、监督管理 1.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2.申报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机构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经查2年内存在违法经营等失信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 3.专项资金应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项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附则 1.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2.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起开始执行,原区发改局、区财政局《2021年度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发改〔2022〕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基本情况 | 申报单位名称 |
| 机构代码 |
| 注册地址 |
| 注册时间 |
| 主营业务 |
| 经营面积 |
| 法定代表人 |
| 办公 电话 |
| 手机 |
| 联系人 |
| 职务 |
| 办公电话 |
| 手机 |
| 传真 |
| 邮箱 |
| 机构类型 (多选) | £教育服务机构 □健康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 □营利机构 £非营利机构 £品牌连锁机构 | 下属企业 | 共有 家;具体名单如下: | 申请奖励项目 |
| 企业规模 | 注册资本 | 万元 | 总资产 | 万元 | 营业收入 | 20 年度 万元 | 20 年度 万元 | 20 年度 万元 | 利润总额 | 20 年度 万元 | 20 年度 万元 | 20 年度 万元 | 地方贡献 | 本区纳税 总额 | 20 年度 万元 | 20 年度 万元 | 20 年度 万元 | 地方贡献 | 20 年度 万元 | 20 年度 万元 | 20 年度 万元 | 申报单位申明 | 本公司经营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且上述所填资料真实无讹,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享受激励后在鄞州经营期限不少于6年。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发改局 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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