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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149/2022-99699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经信局
生成日期 2022-08-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体裁分类 规范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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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鄞州区小微企业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6 10:57 来源:区经信局

文件有效性 失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03-2022-0013
文件编号 鄞经信〔2022〕71号
正文内容

各镇(街道、园区):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2022年度鄞州区小微企业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2年度鄞州区小微企业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2年8月26日

附件

2022年度鄞州区小微企业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打造小微园高质量发展示范先行区,根据《关于2022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0〕14号)及《鄞州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若干意见(试行)》(鄞政办发〔2020〕43号)等文件精神,设立鄞州区小微企业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纳入年度预算计划,重点支持鄞州区小微企业园建设相关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统筹引导、透明管理、突出服务、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奖励)对象

第四条 小微企业园为注册地在鄞州区、服务场所在鄞州区内,经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正式发文认定且通过绩效评价及星级评定工作的园区,已经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园区除外。

第三章 补助(奖励)标准

第五条 对于利用存量土地改造的小微企业园,自星级评定之日起,对投资主体给予新增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补助,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对于新建及改扩建小微企业园,自首次星级评定之日起,按照其入驻企业(不含虚拟入驻企业)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前3年100%、后2年50%的额度,给予园区运营主体奖励,累计最高1000万元,其中70%以上的奖励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物业费减免,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基础配套设施、数字化园区建设等。五年内,园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区级相关补助,经“一事一议”政策引进的除外。

第七条 针对生产制造类园区,占地面积在50亩以上,制造业占比超过50%,主导产业集聚度超过70%,且连续三年产值增长高于全区制造业平均水平30%、50%、100%的星级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30万、50万和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每年组织对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档,对评价结果为A档和B档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15万和10万元奖励;连续2年被评为D档的小微企业园,不再享受小微企业园相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对新获得三星级的小微企业园,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五星级、四星级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100万、50万、40万元的补差奖励。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生产制造类园区开展数字化园区建设,对新获得省级、市级数字化示范的生产制造类园区,分别给予投资主体30万元、20万元补差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绩效评价、星级评定、数字化园区及双创示范基地补助资金申报条件的,根据评定文件向所在镇(街道、园区)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园区)审核后,提交区经信局。

第十二条 新建及改扩建小微企业园按《鄞州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若干意见(试行)》文件规定,经所在镇(街道、园区)审核后,向区经信局上报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主要申报材料

1.省、市、区对应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文件;

2.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工信部颁布文件为依据;

3.所附相关申请表;

4.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  区经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局进行核实,报区政府批准,并在新闻媒体或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补助(奖励)资金下拨所在镇(街道、园区)财政管理办,再由各财政管理办拨付到相关企业。经审核符合“甬易办”平台政策上线条件的,也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现。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核实。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当年在信用宁波网站“失信名单公示”栏目中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方面有负面记录的,原则上不得享受区内各项经济政策。

第十七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区级财政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已享受区专门扶持政策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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