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2022年度鄞州区小微企业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7-14 10:48 来源:区经信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打造小微园高质量发展示范先行区,根据《关于2022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0〕14号)及《鄞州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若干意见(试行)》(鄞政办发〔2020〕43号)等文件精神我,我局会同区财政局研究制订了《2022年度鄞州区小微企业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人:周锐联系电话:89296935
联系地址:惠风西路77号
反馈意见时间:7月14—7月25日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7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打造小微园高质量发展示范先行区,根据《关于2022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0〕14号)及《鄞州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若干意见(试行)》(鄞政办发〔2020〕43号)等文件精神,设立鄞州区小微企业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纳入年度预算计划,重点支持鄞州区小微企业园建设相关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统筹引导、透明管理、突出服务、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奖励)对象
第四条 小微企业园为注册地在鄞州区、服务场所在鄞州区内,经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正式发文认定且通过绩效评价及星级评定工作的园区,已经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园区除外。
第三章 补助(奖励)标准
第五条 对于利用存量土地改造的小微企业园,自星级评定之日起,对投资主体给予新增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补助,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对于新建及改扩建小微企业园,自首次星级评定之日起,按照其入驻企业(不含虚拟入驻企业)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前3年100%、后2年50%的额度,给予园区运营主体奖励,累计最高1000万元,其中70%以上的奖励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物业费减免,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基础配套设施、数字化园区建设等。五年内,园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区级相关补助,经“一事一议”政策引进的除外。
第七条 针对生产制造类园区,占地面积在50亩以上,制造业占比超过50%,主导产业集聚度超过70%,且连续三年产值增长高于全区制造业平均水平30%、50%、100%的星级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30万、50万和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每年组织对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档,对评价结果为A档和B档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15万和10万元奖励;连续2年被评为D档的小微企业园,不再享受小微企业园相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对新获得三星级的小微企业园,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五星级、四星级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100万、50万、40万元的补差奖励。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生产制造类园区开展数字化园区建设,对新获得省级、市级数字化示范的生产制造类园区,分别给予投资主体30万元、20万元补差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绩效评价、星级评定、数字化园区及双创示范基地补助资金申报条件的,根据评定文件向所在镇(街道、园区)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园区)审核后,提交区经信局。
第十二条 新建及改扩建小微企业园按《鄞州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若干意见(试行)》文件规定,经所在镇(街道、园区)审核后,向区经信局上报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主要申报材料
1.省、市、区对应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文件;
2.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工信部颁布文件为依据;
3.所附相关申请表;
4.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 区经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局进行核实,报区政府批准,并在新闻媒体或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补助(奖励)资金下拨所在镇(街道、园区)财政管理办,再由各财政管理办拨付到相关企业。经审核符合“甬易办”平台政策上线条件的,也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现。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核实。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偷税、欺诈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区级财政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已享受区专门扶持政策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一、起草背景
宁波市鄞州区小微企业园奖补政策的实施,为加快建设升级版小微企业园,促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加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特起草本办法。
二、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政策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及《关于2022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2〕14号)
(二)起草过程:宁波市鄞州区小微企业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区经信局听取了部分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与区财政局相关科室进行了对接协商后形成初稿,并经局党委会议讨论后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最后形成送审稿。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政策主要内容
政策总体框架分为七个部分,分别是总则、补助(奖励)对象、补助(奖励)标准、申报程序、资金拨付程序、监督与管理、附则。
第一部分为总则。阐述专项资金的来源、用途和使用原则。
第二部分为补助(奖励)对象。说明补助对象的条件要求。
第三部分为补助(奖励)标准。明确各项补助或奖励的标准及相关要求。
第四部分为申报程序。明确申报流程及申报材料。
第五部分为资金拨付程序。说明资金拨付的流程。
第六部分为监督与管理。说明资金使用监管的规定。
第七部分为附则。明确实施时间和负责解释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