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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042/2022-91066
组配分类 区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府办
生成日期 2022-0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土地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2-28 14:51 来源:区政府办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01-2022-0002
文件编号 鄞政办发〔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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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全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努力消化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用而未尽土地,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经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本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严格依法依规供应土地

严把土地供应关,严格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供应。土地供应前,各镇街(园区)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地上电力设施和地下管线迁移(规划保留除外)、表土剥离、土地平整、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标准围挡等前期开发工作,防止产生土地闲置浪费。

二、严格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处置

对明确用地单位的划拨项目或集体使用项目在土地农转(征)用时,须一次性足额缴纳项目相关的成本费用,在项目供地时不再收取费用。

对出让地块周边的绿化、道路等配套公建项目,须在地块出让时一并办理供地手续,相关费用列入出让地块成本。对不能利用的边角地,在补偿到位的情况下可简化供地手续,直接划拨给镇街(园区)或政府指定的单位。对2020年以后完成土地农转(征)用的项目,用地单位要在一年内完成供地手续。对符合指标盘活的批而未供土地,各镇街(园区)要抓紧办理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手续。  

每年按各镇街(园区)批而未供基数的25%列入消化任务,对消化完成数低于批而未供基数20%的,年度土地利用考核不得分,镇街(园区)项目暂停报批。

三、严格历史延建项目开竣工管理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的建设用地,因征地拆迁前期政策处理不到位、市政配套设施不全、土地和城乡规划调整、政策法规调整、群众信访、军事管制、文物保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非自身原因司法处置的以及其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在消除开工障碍前提下,由土地使用权人列出施工计划表,一次性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申报延迟原由报项目所在地镇街(园区)审核,属地镇街(园区)及延期原因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对延期原因进行确认,提出具体处置意见后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历史上多次延期的、特殊的项目须上报区政府审议。重新约定后仍未能履约的,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划拨项目作收回处置)。

四、严格新建项目开竣工延期管理

本实施意见下发后新批准的建设用地(住宅用地除外),经确认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使用权人未能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期限内开竣工的,申报延迟原由报项目所在地镇街(园区)审核同意后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批。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批准同意延建的,其项目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重新约定后仍未能履约的,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划拨项目作收回处置)。

对企业自身原因首次造成违约但有意愿继续开发建设的,经属地镇街(园区)确认后,应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后办理开竣工延期申请,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按照出让合同价款的10%缴纳,工业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商业用地等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由各镇街(园区)收取。建设项目属已开工建设、仅需竣工延期的,履约保证金分别按不同用途减半收取。重新约定后仍未能履约的,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各镇街(园区)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划后上缴国库。满足开竣工条件并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前完成开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开竣工相关证明资料向各镇街(园区)提出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各镇街(园区)按履约情况给予不计息返还。

五、严格项目开竣工延期申报

土地使用权人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未能开竣工的,应当在到期前30日内向所在镇街(园区)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报延期。对土地使用权人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期限申报延建的,在超过日期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后(时间截止上会通过之日),再按前款要求办理延期手续。在土地出让时将相关要求写入鄞州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严格建设工程项目批后监管

对全区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开工建设,但未办理规划竣工核实的房地产开发类建设项目(含临时项目),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开展全流程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出具《建设工程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限期整改。土地使用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逾期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按照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七、严格临时用地批后监管

临时用地实行“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各镇街(园区)要加强临时用地批后全程监管,严格用途管制。对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拒不归还土地、拒不履行复垦义务、擅自改变临时用地批准用途、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要按照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八、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依法不开竣工的(非自身原因司法处置除外),涉嫌构成闲置的建设用地要及时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置,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3号)的要求,严格追究相关违约责任。对于确认的闲置土地及处置结果要在门户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抄送行政监管部门的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要求,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对失信单位加大检查频率,加强日常监管,情节严重的推送至“信用宁波”平台。

九、严格土地批后监管共同责任

坚持“谁招商、谁负责”“谁做地、谁负责”“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相关部门、属地镇街(园区)的共同监管责任,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对未按期开竣工、土地闲置、用而未尽的项目,各镇街(园区)要加强督促项目单位动工建设,并严格按照投资协议加强监管。对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批而未供地块、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储备委托管理的地块、收回国有的空置地块、边角地等地块,按照《宁波市鄞州区房屋征迁地块管理办法》(鄞政办发〔2021〕42号)要求,由项目所在地的镇街(园区)负责日常管理。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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