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加强鄞州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11-04 09:33 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为城市建设、产业发展、民生项目拓展空间,保障我区经济社会的长远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1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鄞州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在提请区政府办公室发布前,通过鄞州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予公示,公示期30天(自2021年11月4日起)。请将修改意见于12月3日前书面反馈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联系人:韩万能;联系电话:89293920。
附件:《关于加强鄞州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1).docx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
2021年11月4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全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努力消化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用而未尽土地,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1.对2020年以后完成土地农转(征)用的项目,用地单位要在一年内完成供地手续。2.对明确用地单位的划拨项目或集体使用项目在农转(征)用时,应一次性足额缴纳相关的成本费用。3.对出让地块周边的绿化、道路等配套公建项目,要在地块出让时一并办理供地手续,费用列入出让地块成本。4.对不能利用的边角地,在补偿到位的情况下可简化供地手续,直接划拨给镇街(园区)或政府指定的国有公司。5.符合指标盘活的批而未供土地,各镇街(园区)要抓紧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6.每年按各镇街(园区)批而未供基数的25%列入消化任务,对消化完成数低于批而未供基数20%的,年度土地利用考核不得分, 镇街(园区)项目暂停报批。
二、依法依规供应土地。严把土地供应关,严格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供应。土地供应前,各镇街(园区)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地上电力设施和地下管线迁移(规划保留除外)、表土剥离、土地平整、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标准围档等前期开发工作,防止产生土地闲置浪费。
三、明确土地批后监管共同责任。本着“谁招商、谁负责”、“谁做地、谁负责”、“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相关部门、属地镇街(园区)的共同监管责任,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对未按期开工,土地闲置的项目,各镇街(园区)要加强督促项目单位动工建设,并严格按照投资协议严格监管。对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批而未供地块、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储备委托管理的地块、收回国有的空置地块、边角地等地块,按照《宁波市鄞州区房屋征迁地块管理办法》(鄞政办发〔2021〕42号)要求,由项目所在地的镇街(园区)负责日常管理。
四、加强历史延建项目开竣工管理。本通知下发前的建设用地,因征地拆迁前期政策处理不到位、市政配套设施不到位、土地和城乡规划调整、政策法规调整、群众信访、军事管制、文物保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司法查封状态且确因查封而无法处置的以及其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在消除开工障碍前提下,由土地使用权人列出施工计划表,一次性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申报延迟原由报项目所在地镇街(园区)审核,属地镇街(园区)及延期原因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对延期原因进行确认,提出具体处置意见后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历史上多次延期的、特殊的项目报区政府审批。重新约定后仍未能履约的,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划拨项目作收回处置)。
五、加强新建项目开竣工延期管理。本通知下发后新批准的建设用地(住宅用地除外),经确认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使用权人未能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期限内开竣工的,申报延迟原由报项目所在地镇街(园区)审核同意后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批。对企业自身原因首次造成违约但有意愿继续开发建设的,经属地镇街(园区)确认后,应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后办理开竣工延期申请,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按照出让价款10%缴纳,工业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商业用地等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由各镇街(园区)收取。建设项目属已开工建设、仅需竣工延期的,履约保证金分别按不同用途减半收取。满足开竣工条件并在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期日完成开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开竣工相关证明资料向各镇街(园区)提出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各镇街(园区)按履约情况给予不计息返还。上述项目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批准同意延建的,其项目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其中工业项目延建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重新约定后仍未能履约的,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划拨项目作收回处置)。违约金直接从各镇街(园区)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划后上缴国库。
六、严格追究违约责任。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拒不开竣工的(司法处置除外),涉嫌构成闲置的建设用地要及时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置,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3号)的要求,严格追究相关违约责任。对于确认的闲置土地及处置结果在门户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抄送行政监管部门的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要求,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
七、严格开竣工延期申报。用地单位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能开竣工的,应当在到期前30日内向所在镇街(园区)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报延期。对用地单位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期限申报延建的,在超过日期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后(时间截止上会通过之日),再按前款要求办理延期手续。各镇街(园区)要将相关要求写入项目开发投资监管协议。
八、加强建设工程批后监管。对全区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开工建设,但未办理规划竣工核实的房地产开发类建设项目(含临时项目),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开展全流程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限期整改,同时对其出具《建设工程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逾期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按照法律法规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失信单位加大检查频率,加强日常监管,情节严重的推送至“信用宁波”平台。
九、加强临时用地批后管理。临时用地实行“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各镇街(园区)要加强临时用地批后全程监管,严格用途管制。对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拒不归还土地、拒不履行复垦义务、擅自改变临时用地批准用途、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要按照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1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鄞州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