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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9675/2022-88640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2-01-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优抚安置 体裁分类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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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5 15:38 来源:区民政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10-2022-0001
文件编号 鄞民〔2022〕2号
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的管理,现将《宁波市鄞州区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2年1月5日

宁波市鄞州区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依据《浙江省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浙移领办〔2015〕1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浙移资〔2015〕39号)和《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补助以及地方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之外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内容、主体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其中: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用于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区级统筹)的项目。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四)其他项目资金按其规定要求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包括:

(一)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二)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四)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五)移民能够直接受益和增强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生产开发项目。

(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包括村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由区级制定统一政策设立的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的项目等。

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类项目,可以由涉及村联合、涉及村成立的项目主体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并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应明确到村,涉及的村应签订相关协议或章程,明确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扶持村集体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按村级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用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村的和谐发展。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估、储备

第七条 区水库移民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省移民办下达资金计划情况通知各镇(街道)开展项目申报,由各镇(街道)完成项目的采集、初选、审核、上报。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1)、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承诺书(附件2)。

(二)村两委决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通过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召开村两委会讨论决定,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原则上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提供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及向移民和群众公示(附件3)等相关材料。

(三)前置审批(核准)文件。需要前置审批(核准)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四)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或预算报告)。按行业规范要求,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设计(预算)报告。实施方案或设计(预算)报告应当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的地点、内容、规模、投资估(概)算、资金筹措、效益评估等内容。

(五)产权收益分配方案。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项目,应提供设立的项目主体基本情况、明确产权分配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的章程(协议)等书面材料。

第八条 区水库移民管理服务中心对申报项目逐一现场踏勘、调查审核,以精准帮扶为指导,原则上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衡量,择优选取,列入年度扶持项目:

(一)省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

(二)行政村集体经营性收入每年低于10万元,或列入区级以上(包括区级)贫困村的申报的项目;

(三)创业致富类、美丽乡村建设类等项目;

(四)近两年项目实施进度快、资金结报率高、项目管理规范的镇(街道)及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

(五)发展前景好、有建设基础、资金筹措方案完善、示范引领性强的项目;

(六)班子团结度高、战斗力强,对水库移民工作重视的行政村申报的项目;

(七)以移民专项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

(八)移民工作绩效;

(九)其他需要结合衡量的实际因素。

各项因素的权重,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

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经区民政局党委集体讨论、网站公示等程序后,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并经省移民办备案通过后,将实施计划下达至各镇(街道),再由各镇(街道)传达至各项目申报村,督促其尽快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第九条 区水库移民管理服务中心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各镇(街道)每年申报的项目未即时获得补助安排的均进入储备库,如有已备案项目取消或者新资金计划到达后优先考虑从储备库中挑选项目进行安排。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村在收到区水库移民管理服务中心项目启动实施通知后,依据我区关于招投标管理规定及农村三资管理办法,启动项目实施并抓好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生产。各镇(街道)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进度督促、项目材料收集和审核。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所在地政府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审计(审价)制。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开展验收。村自验合格后由各镇(街道)专业监管部门验收,城建类项目由镇(街道)城建办出具验收意见,农业类项目由镇(街道)农办出具验收意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由镇(街道)财政管理办公室监管并出具合规意见。

第十二条 区水库移民管理服务中心在下达项目启动实施通知时将明确项目的结报时限,是否按时完成项目将作为移民工作年度考核目标。对于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延误的,由所在镇(街道)出具书面意见,区水库移民管理服务中心核实认定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时限。按时完成结报的申报单位再次申报项目评估时可获得绩效加分。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可预拨资金,资金预拨采取预拨到镇(街道)和预拨到项目申报单位两种方式:

(一)预拨到镇(街道)。区水库移民管理服务中心在当年项目计划下达后,可按不超出项目扶持资金总额90%的比例将资金下拨到各项目申报单位所在镇(街道)。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申报单位可向区水库移民管理服务中心申请项目资金预拨,区水库移民管理服务中心对项目进行预拨检查并审核预拨材料,对符合预拨条件的项目出具预拨领款通知书,由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镇(街道)领取项目补助。  

(二)预拨到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申报单位可向区水库移民管理服务中心申请项目资金预拨,区水库移民管理服务中心对项目进行预拨检查并审核预拨材料后,按不超出项目扶持资金总额90%的比例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报账实行区级报账制,项目申报单位向区水库移民管理服务中心提出报账申请。区水库移民管理服务中心对项目进行项目完成检查并审核项目报账材料(附件4),经审查符合报账要求的,拨付资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账:

(一)未通过区级项目完成检查的;

(二)未提供有效报账材料或报账材料不齐全的;

(三)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四)未列入项目补助计划的;

(五)未按承诺要求按时保质完成,或其他原因被调整变更取消补助计划的;

(六)其他违反村级项目及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要做到公开透明,不得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下达到各镇(街道)时,由各镇(街道)负责资金监管;项目资金由申报单位领取后纳入村级财务管理范围,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财务监督小组进行监督。


第六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应依法按合同施工,严格控制专项资金项目的内容变更。确需变更的,需事前履行审批手续,项目变更需经村两委会讨论同意,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重新提交项目申报资料,报区水库移民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项目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要求在实施通知下达后的12个月内完成项目结报。对个别工程量较大、实施时间较长的项目,区水库移民管理服务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延长结报时间。对因各种情况无法实施或已实施经审核不予报账的,区水库移民管理服务中心可予以调整,从项目储备库中重新选择项目实施。

第七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区水库移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审核评估、资金分配、计划备案、业务指导、预拨报账、管理监督和项目库完善更新。

各镇(街道)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资格审查,项目的初选审核、进度督促、竣工验收、资金拨付和监管。

村级项目由村委会按照我区招投标管理规定及农村三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村委会对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报账材料真实性和项目完成后的管护负总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使用管理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的督查、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对于项目实施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现象,除责令整改外,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宁波市鄞州区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实施细则》(鄞民〔2019〕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承诺书

         3.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公示

         4.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检查报告

        5.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报账(预拨)申请单

        6.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报账材料清单

鄞民[2022]2号1(规范性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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