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相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鄞州区公益性生态墓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 宁波市鄞州区公益性生态墓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生态墓园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公民丧葬活动,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及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有关规定,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性生态墓园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生态墓园,是为公民死亡之后,提供骨灰深埋、采用卧碑,节约用地并按一定标准建设和管理,与周围环境协调,具有公益性功能的公共墓园。 第四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生态墓园的统筹管理、指导、监督工作。 区民宗、发改、公安、财政、住建、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卫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有关公益性生态墓园管理和宣传工作。 墓园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公益性生态墓园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益性生态墓园建造墓穴,须在经批准的用地范围内进行。 第六条 公益性生态墓园选址条件: (一) 符合墓园建设规划; (二) 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 (三) 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禁坟区内; (四) 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七条 要求建设公益性生态墓园的,初审时墓园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墓园规划图。 初审后,墓园建设单位报区发改、资规、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核,并经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申请单位才能进行建设。 第八条 墓穴按不同类别,分区域设置。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生态化、艺术化、规范化要求。 墓园需因地制宜提供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第九条 公益性生态墓园的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墓穴按每亩原则上不少于150座(双穴)设置,要求骨灰深埋; (二)双穴的整个落地面积不大于0.5平方米,墓穴地龛顶部离地面的距离适当,一般不高于0.2米; (三)不设立式墓碑,全部实行平放或斜放,墓碑大小适宜。穴与穴之间间隔不宜过大,墓穴间以绿化带相隔,间距不小于0.3米,尽量减少硬化面积; (四)拆迁的遗骸墓穴双穴的整个落地面积不大于0.8平方米。 第十条 公益性生态墓园内应建有宽不少于2.5米的主干道,主干道和墓前通道铺设与整体环境相一致的砖块,做到既美观又牢固,主干道两旁应植树绿化。 第十一条 公益性生态墓园应根据坡度大小,每3—5排墓设置一行绿化屏障。墓区绿化覆盖率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公益性生态墓园建设应当先统一规划布局,后分期分片建设,按图施工。 第十三条 入葬公益性生态墓园的规定: (一)逝者户籍地有公益性生态墓园的,丧户可向逝者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入葬意愿,免费入葬。 (二)逝者户籍地没有公益性生态墓园的,丧户可自愿选择在本区内任一公益性生态墓园入葬,由逝者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向墓园所在镇提出,丧户可免费入葬,墓园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入葬公益性生态墓园后,墓园单位应向丧户发放《生态墓园认穴证》。《认穴证》应按规定内容规范填写。 第十五条 公益性生态墓园的服务收费项目分为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和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具体由区民政局会同区发改局确定。 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区发改局会同区民政局确定。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墓园单位与客户按照公开、公平、合理收益和诚实信用原则协议约定。 第十六条 墓园单位应将墓园的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上墙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公益性生态墓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管理,不得将管理职权下放到村级,严禁搞个人承包。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依托区骨灰跟踪信息系统负责本辖区内的骨灰跟踪管理以及骨灰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益性生态墓园应当依托区数字墓园平台,开展数字墓园建设。各镇负责督促所辖墓园做好数字墓园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对违反公益性生态墓园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生态墓园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30日发布的《宁波市鄞州区公益性生态墓园管理暂行办法》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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