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宁波市鄞州区公益性生态墓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7-14 15:21 来源:区民政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现将《宁波市鄞州区公益性生态墓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如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2021年7月14日至7月22日期间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话:0574-89295824,传真:0574-89295769
2、信函: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77号219办公室,邮编:315100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2021年7月1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生态墓园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公民丧葬活动,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及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有关规定,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性生态墓园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生态墓园,是为公民死亡之后,提供骨灰深埋、采用卧碑,节约用地并按一定标准建设和管理,与周围环境协调,具有公益性功能的公共墓园。
第四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生态墓园的统筹管理、指导、监督工作。
区民宗、发改、公安、财政、住建、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卫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有关公益性生态墓园管理和宣传工作。
墓园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公益性生态墓园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益性生态墓园建造墓穴,须在经批准的用地范围内进行。
第六条 公益性生态墓园选址条件:
(一) 符合墓园建设规划;
(二) 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
(三) 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禁坟区内;
(四) 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七条 要求建设公益性生态墓园的,初审时墓园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墓园规划图。
初审后,墓园建设单位报区发改、资规、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核,并经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申请单位才能进行建设。
第八条 墓穴按不同类别,分区域设置。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生态化、艺术化、规范化要求。
墓园需因地制宜提供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第九条 公益性生态墓园的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墓穴按每亩原则上不少于150座(双穴)设置,要求骨灰深埋;
(二)双穴的整个落地面积不大于0.5平方米,墓穴地龛顶部离地面的距离适当,一般不高于0.2米;
(三)不设立式墓碑,全部实行平放或斜放,墓碑大小适宜。穴与穴之间间隔不宜过大,墓穴间以绿化带相隔,间距不小于0.3米,尽量减少硬化面积;
(四)拆迁的遗骸墓穴双穴的整个落地面积不大于0.8平方米。
第十条 公益性生态墓园内应建有宽不少于2.5米的主干道,主干道和墓前通道铺设与整体环境相一致的砖块,做到既美观又牢固,主干道两旁应植树绿化。
第十一条 公益性生态墓园应根据坡度大小,每3—5排墓设置一行绿化屏障。墓区绿化覆盖率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公益性生态墓园建设应当先统一规划布局,后分期分片建设,按图施工。
第十三条 入葬公益性生态墓园的规定:
(一)逝者户籍地有公益性生态墓园的,丧户可向逝者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入葬意愿,免费入葬。
(二)逝者户籍地没有公益性生态墓园的,丧户可自愿选择在本区内任一公益性生态墓园入葬,由逝者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向墓园所在镇提出,丧户可免费入葬,墓园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入葬公益性生态墓园后,墓园单位应向丧户发放《生态墓园认穴证》。《认穴证》应按规定内容规范填写。
第十五条 公益性生态墓园的服务收费项目分为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和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具体由区民政局会同区发改局确定。
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区发改局会同区民政局确定。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墓园单位与客户按照公开、公平、合理收益和诚实信用原则协议约定。
第十六条 墓园单位应将墓园的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上墙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公益性生态墓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管理,不得将管理职权下放到村级,严禁搞个人承包。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依托区骨灰跟踪信息系统负责本辖区内的骨灰跟踪管理以及骨灰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益性生态墓园应当依托区数字墓园平台,开展数字墓园建设。各镇负责督促所辖墓园做好数字墓园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对违反公益性生态墓园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生态墓园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2006年3月30日发布的《宁波市鄞州区公益性生态墓园管理暂行办法》同步废止。
一、修订背景
《鄞州区经营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鄞墓整发〔2006〕1号)和《鄞州区公益性生态墓园管理暂行办法》(鄞墓整发〔2006〕2号),自2006年3月30日施行以来,在规范我区丧葬活动,提高殡葬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区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良性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区殡葬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行政区划的调整,群众丧葬需求进一步增加,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同时国家、省、市对殡葬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区历年来也开展了多次的全区殡葬专项整治行动,原办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发展形势。
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生态墓园的建设和管理,适应殡葬改革发展的最新要求,科学引导公墓建设健康发展,持续推进我区殡葬改革,区民政局组织修订了《宁波市鄞州区经营性公墓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和《宁波市鄞州区公益性生态墓园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二、修订主要原因
(一)现行公墓管理办法滞后。当前,我区的《宁波市鄞州区经营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鄞州区公益性生态墓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出台于2006年全区墓葬整治时期,使用已经长达15年,随着公墓建设管理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当前我区公墓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同时,行政审批事项的逐步规范、统一,以及省里“八统一”的需要,对公墓的相关审批许可流程进行了重新的梳理和明确。因此亟需修订完善。
(二)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新需要。区划调整后,我区经营性公墓减少至35个,公益性生态墓园减少至30个。2018年1月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联合修订并施行了《鄞州区惠民殡葬政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10月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对惠民殡葬政策进行了提标增项和扩面。为继续落实落细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丧葬负担,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需要对两个办法进行修订。
(三)适应当前公墓发展管理新形势的需要。一是经营性公墓承包经营体制不完善。承包人准入门槛低,承包年限短,公墓承包经营者急功近利,会采取违法违规的形式来获取最大利益。因此需要提高公墓经营者的准入门槛,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二是殡葬专项整治提出新要求。由于经营性公墓违法用地现象严重,我区将逐步对经营性公墓进行收回,实行封闭管理。三是经营性公墓“青山白化”严重。公墓经营者为减少投入,只硬化不绿化,导致“青山白化”现象严重,每年的台风都会给公墓地造成较严重的损害。四是经营性公墓价格收费投诉增多。多年来,在公墓信访投诉方面主要集中在价格收费上。经过多次价格收费整治,已经实现公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上墙公示,需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五是公益性生态墓园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根据民政部等九部委对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以及浙江省目前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的建设管理的相关参考标准,我区今后公益性生态墓园的建设需要进行提标和推行多样化的节地生态葬法。六是公益性生态墓园良莠不齐。东吴、咸祥等镇的生态墓园规划合理,运行良好,入葬率高。但是有的镇公益性生态墓园建设力度缺乏,管理不到位,生态入葬率不足10%。因此要继续加大对公益性生态墓园的建设力度,完善配套设施、提升墓园品质,从而提升群众认可度和墓园入葬率。
三、修订过程
本次修订工作主要分为起草阶段、意见征求阶段、报送审查阶段等三个阶段,目前正在意见征求阶段。
(一)起草阶段(5月底前完成)。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殡葬管理工作的最新要求,结合我区殡葬改革推动情况,起草《宁波市鄞州区经营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和《宁波市鄞州区公益性生态墓园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
(二)征求意见阶段(计划6月底完成)。在全区范围内征求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并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将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和吸收。
(三)报送审查阶段(计划7月初完成)。按照所征求
到的意见对办法进行修改,将修改后的办法交局法制办审核。根据局法制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将两个办法下发。
四、修订的主要依据
(一)《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三)《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
(四)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
(五)《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
(六)《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宁波市公墓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宁波市殡仪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甬民发〔2019〕67号);
(七)《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民发〔2018〕123号);
(八)《鄞州区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惠民殡葬政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鄞民〔2017〕143号);
(九)《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殡葬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鄞政办发〔2021〕34号)。
五、主要修改内容
(一)关于《宁波市鄞州区经营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新办法新增了经营性公墓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规定、公墓绿化要求的规定以及殡葬数字化建设等的规定。同时对经营性公墓定义、建设公墓所需提交的材料、公墓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等进一步修改和明确。主要在以下十二个方面作了修订:
1、明确经营性公墓定义(第三条)。对经营性公墓的定义结合省公墓管理办法和我区实际进行重新明确。
2、调整各部门职责(第四条)。调整区民政部门殡葬管理职责,删除“区殡葬管理机构”表述。同时根据各部门职责划分和机构名称调整情况,对各部门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并进一步明确公墓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责。
3、新增经营性公墓经营跨区域推销墓穴规定(第六条)。根据省公墓管理办法,明确“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4、明确建设经营性公墓所需要材料(第八条)。根据省公墓管理办法与省“八统一”事项指南,对经营性公墓初审和报市审批的材料进行了重新明确。
5、新增经营性公墓绿化要求(第十条)。根据省公墓管理办法,将经营性公墓绿化进行明确,与省办法保持一致.
6、修改关于经营性公墓墓穴建设标准的表述(第十一条)。根据省公墓管理办法,将经营性公墓墓穴建设标准进行修改明确。
7、修改经营性公墓封闭管理后的管理主体(第十四条)。根据我区殡葬工作实际和专项整治要求,明确经营性公墓封闭管理后,由“公墓所在镇政府确定专业管理单位,明确专职管理人员”。
8、修改关于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墓穴使用证的相关表述(第十五条)。明确公墓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根据省公墓管理办法,修改关于墓穴使用证发放的表述。
9、明确经营性公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确定的主体(第十六条)。根据省物价局、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和市民政局、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宁波市公墓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中,明确“公墓的具体服务收费项目由各设区市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10、明确公墓单位应当将公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上墙公示(第十七条)。明确“营业执照、公墓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上墙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
11、新增殡葬领域的数字化建设项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建立区骨灰跟踪信息系统,从源头做好骨灰跟踪,并开发建设区数字墓园平台,摸清我区殡葬底数,实现骨灰跟踪与数字墓园的互融共通,为网上云祭扫平台的建设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实现殡葬服务场景化应用,推动殡葬领域数字化改革。
12、其他。根据相关文件并结合我区殡葬改革实际,删除原第五条部分内容,删除原第六条部分内容,删除原第十二条部分内容,删除原第十八条。
(二)关于《宁波市鄞州区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新办法新增了公益性生态墓园相关政策依据、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建设和殡葬数字化建设的规定。同时对公益性生态墓园定义、墓园建设的选址条件、墓园建设标准等进一步修改和明确。主要在以下十二个方面作了修订:
1、增加公益性生态墓园相关政策依据(第一条)。增加“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作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和提升公益性生态墓园品质的依据。
2、重新定义公益性生态墓园(第三条)。根据《浙江省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参考标准》(征求意见稿)对公益性生态墓园的定义重新进行了确定。
3、调整各部门职责(第四条)。调整区民政部门殡葬管理职责,删除“区殡葬管理机构”表述。同时根据各部门职责划分和机构名称调整情况,对各部门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并进一步明确墓园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责。
4、重新调整公益性生态墓园的选址条件(第六条)。根据省公墓管理办法,对公益性生态墓园的选址条件进行了重新调整。
5、明确申请建设公益性生态墓园所需要材料(第七条)。根据省公墓管理办法与省“八统一”事项指南,对公益性生态墓园申请建设的材料进行了明确。
6、新增墓园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建设的要求(第八
条)。根据民政部等九部委文件中关于节地生态安葬的要求,结合我区生态殡葬改革推进情况,生态墓园因地制宜,推进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建设。
7、重新调整公益性生态墓园的建设标准(第九条)。根据《浙江省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参考标准》(征求意见稿)对公益性生态墓园的建设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
8、修改关于入葬公益性生态墓园规定的表述(第十三条)。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因此对原办法中的“核准”表述进行修改。
9、明确公益性生态墓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确定的主体(第十五条),根据省物价局、民政厅关于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联合发文和市民政局、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宁波市公墓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中,明确“公墓服务收费项目分为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和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含骨灰存放处,下同)、乡村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存放处,下同)的墓穴使用费及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区县(市)发改部门会同同级民政主管部门根据服务成本加税金的原则确定。”、“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和其他公墓的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公墓单位与客户按照公开、公平、合理收益和诚实信用原则协议约定。”
10、明确墓园单位应当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上墙公示(第十六条)。明确“墓园单位应将墓园的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上墙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1、新增殡葬领域的数字化建设项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建立区骨灰跟踪信息系统,从源头做好骨灰跟踪,并开发建设区数字墓园平台,摸清我区殡葬底数,实现骨灰跟踪与数字墓园的互融共通,为网上云祭扫平台的建设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实现殡葬服务场景化应用,推动殡葬领域数字化改革。
12、其他。删除原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