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鄞州区长三角双创示范基地联盟双创券使用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1年8月20日 鄞州区长三角双创示范基地联盟双创券 使用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促进各基地融通发展,加强科技资源的流动性,扩大创新成果辐射范围,支持企业采购跨区域科技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三角双创示范基地联盟双创券(以下简称“双创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企业采购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双创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由企业申领和使用,由服务机构收取和兑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成立鄞州区长三角双创示范基地联盟双创券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区发改局主要负责双创券的政策制定、组织统筹;区科技局主要负责监督和落实双创券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双创券资金审核与划拨等工作。 第四条 长三角双创示范基地联盟试点区域(含宁波市鄞州区)每年拨付50万元运营经费至长三角双创示范基地联盟盟主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统一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以招投标形式确定第三方运营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机构负责开展双创券申领、使用和兑付相关的日常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适用范围、对象及服务机构 第五条 企业向非关联的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金融、人才培训、创新创业等服务,可用双创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 第六条 双创券支持对象为国家、省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 符合入库条件的服务机构,可登录“一券通”平台自主申请入库,由运营机构审核,经工作组确认并公示后入库。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且成立1年以上; (二)财务制度健全,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 (三)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具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服务团队,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四)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四章 申领额度及使用 第八条 每家企业每年使用双创券的额度不超过20万元。运营机构对符合双创券支持类别的专业服务及相应服务金额予以确认,按该服务金额的50%拟定双创券使用额度,并发券给企业。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长三角双创示范基地联盟双创券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并购买服务,运营机构形式审核,服务机构接单并上传服务方案及报价,企业选择服务方案及报价并上传服务合同,运营机构审核发券,服务完成后,企业确认项目完成,并在线支付双创券给服务机构。 第十条 服务机构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在线提交到款凭证、发票、双创券、服务成果等相关材料,申请兑付。运营机构审核通过后,工作组确认兑付并按季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审批后拨款至运营机构,再由运营机构转拨资金至服务机构。 网上平台常年受理申请兑付,每半年集中拨付一次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双创券与科技创新券、科技合作补助等区级项目就高不重复补助。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或者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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