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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9675/2021-79371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1-08-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民政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区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8-23 10:32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政策原文: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区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政策起草背景

(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客观条件已具备。2017年两区合并后对财政分类口径做了调整,《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波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业和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办法》等文件出台后,对资金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为进一步明确各类养老补助政策,完善养老相关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操作性,需出台符合新鄞州实际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符合鄞州养老发展实际。原有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于2015年出台,其中护理人员岗位津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职奖补等政策内容已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对目前的养老服务发展的促进作用已经有限。且随着老龄化形式的日趋严峻,人民群众对养老服务资金的规范使用要求也越来越高,迫切需要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政策进行重新调整。

(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养老资金使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区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范围、资金补助标准及财政分担比例、资金的审批与拨付等都进行明确,并对补助资金申请所需提供的资料明细、提供资料时间和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出台后确保各类补助资金使用规范、有序。

二、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5〕548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家院互融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18〕70号)。

(二)起草过程: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中,区民政局充分学习了市里文件的最新表述和要求,在充分保留原有市里文件内容的基础上,结合鄞州区的实际情况,使之能够更好地贴合于我区工作的实际。

为顺利完成本通知,8月15日-8月23日(7个工作日)区民政局通过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重大决策公开”栏对《通知》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公众意见建议。8月23日由局办公室进行前期合法性审查,并提交局班子会议讨论通过。

三、政策主要内容及本次起草主要条款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十四条内容:

第一条为文件制定依据。

明确本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文件起草依据。

第二条为专项资金的总体范围。

明确专项资金为上级补助、福彩公益金和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明确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坚持财政资金引导、鼓励社会投入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为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养老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补助、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奖补、家院互融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及其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实施所需资金。

第五条为专项资金安排方式。

明确专项资金根据年度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和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在每年第三季度提出次年资金使用计划,经区财政局核定后列入次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为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及财政分担比例。

明确新(改、扩)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资金、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助等十项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及市、区、镇(街道)财政分担比例。

第七条为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

明确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资金、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助等十项补助资金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为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批与拨付。

明确了专项资金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要求各镇(街道)收到专项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在1个月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

第九条为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要求。

明确专项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挤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为镇(街道)和相关单位对于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规范。

明确镇(街道)和各相关单位规范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明确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跟踪检查养老机构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为专项资金的除外补助对象。

明确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不包括出售产权或使用权、出租或变相出租长期使用权(一次性缴纳租金或押金2年以上)的养老项目。养老地产项目、居家式老年公寓所需资金不属于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第十三条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解释单位。

明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己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鄞州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区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民〔2015〕258号)废止。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鄞州区民政局

解读人:陈勃,电话:89295755。

鄞州区民政局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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