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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9675/2021-79369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鄞州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1-08-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民政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8-23 10:18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政策原文: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一、政策起草背景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147号)、《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19〕42号)和《宁波市鄞州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鄞政办发〔2019〕64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提供的2018年宁波市各区县(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数据。2018年底,鄞州区有特困人员344人,其中农村“五保”对象297人,救助供养标准925元/人/月,城镇“三无”对象47人,救助供养标准1560元/人/月。目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由区财政全额保障,2018年总经费为430万元。

二、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147号)、《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19〕42号)和《宁波市鄞州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鄞政办发〔2019〕64号)

(二)起草过程:区民政局根据《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19〕42号)草拟了此通知。通知内容主要包括救助供养标准、资金渠道、执行时间三个方面内容,主要内容和《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19〕42号)以及《宁波市鄞州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鄞政办发〔2019〕64号)文件的内容基本一致,仅将具体标准内容和资金渠道根据我区实际进行了明确细化,使之能够更好地贴合于我区工作的实际,又具备可操作性。

为顺利完成《通知》,8月15日-8月23日(7个工作日)区民政局通过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重大决策公开”栏对《通知》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公众意见建议。8月23日由局办公室进行前期合法性审查,并提交局班子会议讨论通过。

三、政策主要内容及本次修订主要条款

《通知》主要包括在以下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明确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宁波市鄞州区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50%确定,按照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鄞州区1752元。

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除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外,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5%、17%、1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704元、342元、201元。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照料护理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也就是1056元、513元、302元。

第二部分明确资金渠道。

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和特困人员评估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2019年由区财政承担。2020年开始,特困人员评估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供养经费筹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区财政和镇(街道)财政分担解决并纳入年度预算,其中一类镇(街道)区财政承担50%,镇(街道)承担50%;二类镇(街道)区财政承担90%,镇(街道)承担10%;实行部门预算的街道全额由区财政承担。

第三部分明确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鄞州区民政局

解读人:袁松林,联系电话:89295742


鄞州区民政局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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