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办)、财审办: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147号)、《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19〕42号)和《宁波市鄞州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鄞政办发〔2019〕64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提供的2018年宁波市各区县(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数据,经区政府批准,决定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宁波市鄞州区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50%确定,按照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鄞州区1752元。 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除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外,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5%、17%、1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704元、342元、201元。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照料护理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也就是1056元、513元、302元。 二、资金渠道 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和特困人员评估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2019年由区财政承担。2020年开始,特困人员评估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供养经费筹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区财政和镇(街道)财政分担解决并纳入年度预算,其中一类镇(街道)区财政承担50%,镇(街道)承担50%;二类镇(街道)区财政承担90%,镇(街道)承担10%;实行部门预算的镇(街道)全额由区财政承担。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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