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物业保修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17]1号)、《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甬政发[2009]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修金余额退还管理 (一)保修金退还的条件 保修金所属项目的物业交付之日起满8年的前三个月内,保修金交纳的建设单位可凭房屋交付证明等材料向鄞州区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物管中心)提出保修金退还申请。 (二)保修金退还的申请主体 保修金退还事项由保修金交纳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三)保修金退还的申请及审核流程 1、申请人在物业交付之日起满8年的前三个月内,向区物管中心提出保修金退还申请。 2、区物管中心在物业交付之日起满8年的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同时,将拟退还事项告知属地街道(社区)。 3、公示期限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对保修金退还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区物管中心提出异议。书面异议应包括以下内容:明确不予退还保修金的理由,异议人的姓名或名称及联系电话等。 4、公示期满未收到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属地街道书面异议(或异议撤销)的,建设单位可按规定持保修金退还申请报告、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无异议书面证明等材料向区物管中心提出退还申请。 5、区物管中心将保修金本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 (四)保修金退还的异议处理 区物管中心在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且异议内容与物业保修有直接关联的,由申请人和异议人通过协商、诉讼、仲裁、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等方式解决异议。 建设单位提交材料证明具有下列异议解决情形之一的,区物管中心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退还保修金;建设单位提交证明材料时保修金存储期限尚未届满的,区物管中心应当自保修金存储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单位退还保修金: 1、异议人书面同意撤回异议的;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对异议内容涉及的物业保修事项已经作出认定和处理的; 3、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异议内容涉及的物业保修相关事项已经出具结论的;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保修金退还的特殊情形 物业区域内的所有房屋因不可抗力、拆除等原因灭失的,建设单位可以在灭失情形发生后凭相关灭失证明向区物管中心提出保修金退还申请。区物管中心核实确认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单位退还保修金。 二、无退还单位的保修金余额管理 (一)无退还单位的保修金余额管理 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或出现其他情形,致使单位不存在的,业主委员会可凭房屋交付证明等材料申请将保修金余额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无退还单位的保修金余额的申请主体 由保修金所属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无退还单位的保修金余额管理的申请及审核流程 1、在物业交付之日起满8年的前一个月内,申请人可持以下材料申请将保修金余额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申请报告; (2)开发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证明材料。 2、区物管中心受理后,将保修金余额拟转入同一项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事项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及区住建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同时,将拟转入事项告知街道(社区)。 3、公示期内有效异议的,保修金管理部门暂不予将保修金余额转入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异议处理方式与保修金余额退还管理要求相同。 4、公示期满未收到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属地街道书面异议(或异议撤销)的,业主委员会可按规定持申请报告、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证明材料、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无异议证明等材料向区物管中心提出将保修金余额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 5、区物管中心将保修金本息余额转入同一项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三、建设单位同意保修金余额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一)保修金余额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条件 保修金所属项目的物业交付之日起满8年的前三个月内,保修金交纳的建设单位可向区物管中心提出申请将保修金余额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保修金余额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主体 保修金余额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保修金交纳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三)保修金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申请及审核流程 1、申请人在物业交付之日起满8年的前三个月内,向区物管中心提出保修金余额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 2、区物管中心受理后,将保修金余额拟转入同一项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事项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同时,将拟转入事项告知街道(社区)。 3、公示期内有效异议的,区物管中心暂不予将保修金余额转入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异议处理方式及撤销方式与保修金退还事项要求相同。 4、公示期满未收到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属地街道书面异议(或异议撤销)的,建设单位可按规定持申请报告、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无异议证明等材料向区物管中心提出将保修金余额转入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 5、区物管中心将保修金本息余额转入至同一项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四、保修金计息 保修金存储期限内每年结息一次,当年交存、使用或者退还的部分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其他按照当年1月1日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本通知自2021年6月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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