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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1679/2021-70883
组配分类 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云龙镇
生成日期 2021-03-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民政 体裁分类 意见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政策解读
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人民政府云龙镇关于做好慈善募集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3-16 09:45 来源:云龙镇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99G-2021-0001
文件编号 云政〔2021〕13号
正文内容

各行政村(社、居、渔):

慈善是利国惠民的大计、社会和谐的力量、幸福生活的源泉。为进一步发展慈善事业,全方位构建扶贫救助机制,深耕慈善文化,培植义工品牌,不断开创新形势下慈善工作新格局,更好服务竞渡云龙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慈善基金的募集

(一)以重点企业全覆盖、爱心村社全覆盖、企业员工全覆盖、机关干部全覆盖的四个全覆盖为基础,以慈善一日捐、慈善冠名基金、慈善定向基金等形式,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形式募集慈善基金,不断增强救济实力。

(二)企业慈善基金募集以冠名基金为主要形式,辅之定向捐助、专项救助、慈善一日捐等。

(三)村社慈善基金募集通过村社慈善工作站,以慈善一日捐、村基金增益捐款、社会募集等形式实施。

(四)镇慈善分会负责企业慈善基金、村社慈善基金等各类基金的募集管理,并落实镇专项基金的筹集和捐赠。

二、慈善基金的管理

(一)镇慈善分会负责镇慈善基金的日常管理,平时要加强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到民主、公开、公正。

(二)镇慈善基金主要由镇专项基金、企业慈善基金、村社慈善基金和区慈善定向下拨基金等构成,其中企业慈善基金由镇和企业按一定比例分成使用。

(三)镇专项基金、村社慈善基金和企业慈善基金镇分成部分全额用于本镇人员的慈善基本救助、慈善扶贫基地配套、慈善工程项目支出配套等。

1.慈善基本救助按季度为单位申报审批,基本流程为:由各村(社、居)慈善工作站初审上报的受助对象,在当地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25日前上报镇慈善分会审核通过,由镇报区慈善总会审批后,直接发放到个人银行卡账户。

2.慈善扶贫基地配套、慈善工程项目支出配套等,要严格按照上级慈善总会审定的项目范围,一般一年配套一次,标准按有关要求规定执行。

(四)企业慈善基金企业分成部分主要用于企业职工困难救助、社会捐赠等,根据实际需要按相关规定程序报镇慈善分会审核,经区慈善总会审批后直接发放。

(五)区慈善定向下拨基金按上级有关定向用途要求发放使用。

三、慈善基本救助的范围及实施

慈善基本救助范围为五助一赈,即助困、助医、助孤、助老、助公益和赈灾。

(一)助困。对突发性原因一时造成较大困难的家庭,可以给予助困扶助。每次扶助标准上限为2500元,一年可扶助两次。扶助对象为本镇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在低保标准300%范围内确定)、企业特困职工和因重大病伤、灾祸一时造成较大困难的家庭。

(二)助医。对因病住院贫困患者和其他突发性贫困病伤患者,可以给予助医扶助。有效住院医疗发票自费支出部分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10%补助,每人每次不超过3000元,一年可以扶助两次。扶助对象同上一条。

(三)助孤。对申报确定的助孤对象按每人每年3600元的标准按季发放。助孤扶助资金由区总会开支,镇慈善分会视情给予适当扶助。对品学兼优者发给一定的奖学金,给孤儿发放一定的学习生活用品和节日礼物。慈善助孤对象为云龙户籍的父母双亡或一方亡故、一方失踪两年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

(四)助老。专门扶助老年公益项目和贫困老人。如对敬老院、居家养老机构、老年活动室等的扩建、设施改造、设备增添等给予补助性扶助;由区、镇两级以重阳慰问项目形式扶助一批贫困老年人,通过“春节送温暖”“夏日送清凉”等常年送温暖项目活动,慰问扶助一批敬老、养老机构和五保老人、贫困老人。

(五)助公益。包括扶助敬老院、托老养老机构、康复中心和教育机构设施改造、改善办学条件,扶助其他公益性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老龄事业、环境保护、义工队伍建设等。镇慈善分会视情在慈善自主扶助资金中给予一定比例的安排。

(六)赈灾。对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在各种赔偿、保险、社会救助和政府临时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贫困家庭,由区慈善总会视受灾程度给予每户5000—10000元的赈灾扶助,镇慈善分会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配套。

四、其它

(一)鼓励村社、企业、单位和个人积极组织参与慈善文化弘扬、慈善义工品牌培育等相关活动,镇慈善分会视情根据区慈善总会下拨经费予以配套,同时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二)慈善基金中的定向、专项基金依据慈善章程,一般根据捐赠者意愿进行捐赠。

(三)镇慈善分会对在慈善资金募集、基金管理、慈善救助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单位、村社、个人等,定期予以表彰激励。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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