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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827/2021-85601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人力社保局
生成日期 2021-1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3 09:40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13-2021-0004
文件编号 鄞人社〔202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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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

现将鄞州区人力社保局、鄞州区财政局制定的《鄞州区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鄞州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30日

鄞州区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青年人才创业创新支持加快建设“全国青年发展标杆区”的若干意见》(鄞政办发〔2021〕76号)精神,对涉及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有关补助项目实行专项资金管理,为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有关补助项目包括: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奖励、园区内创业场租补贴、优秀创业大学生奖励资助、大学生就业实践实训基地奖励、大学生就业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补助。资金来源为区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坚持“科学管理,运作规范,合理引导,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严格专项资金管理,注重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  补助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创业园建设奖励。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团区委共建鄞州区大学生(青年)创业园,打造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根据园区共建协议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结果,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工作绩效奖励。

第五条  创业场租补贴

(一)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鄞州区新创办实体,入驻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正常经营且参加社会保险2人(含)以上的,给予前二年50平方米以内全额和第三年减半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享受期限最长3年。之前已享受而未到期的,可按原规定享受至3年期满止。

(二)补贴申报一年一次,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申报所需资料:入驻大学生创业园房租补贴申请表(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身份证、毕业证书、经营场地租赁协议、租金支付凭证、参保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优秀创业大学生奖励资助

(一)对在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创业大赛上获奖,并在鄞州区首次创业落地项目,给予大赛奖励额度50%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优秀创业大学生,按上级奖励额度给予1:1的配套奖励。如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资助或奖励有交叉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申报所需资料:创业启动资金资助申请表(附件2)、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大赛奖金支付凭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毕业证书、银行结算卡等原件及复印件;优秀创业大学生奖励根据上级评选、表彰文件,按规定给予相应配套奖励,无需申报。

第七条  大学生就业实践、实训基地奖励。

(一)区级大学生就业实践、实训基地评选

1.申报对象:鄞州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除外),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等规模以上企业优先认定。

2.认定条件:

(1)重视大学生实习、实训工作,有规范的实习、实训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实习实训管理工作,能接受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有相对固定的实习、实训场所和良好的软、硬件设施条件,能提供实习、实训工作所需经费和物质保障,为实习生提供不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补助;

(3)对实习实训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岗位培训,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劳动生产安全,并为其办理商业保险等各种形式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障;

(4)每年能持续提供20个以上实习实训岗位,实习生录用比例不低于20%。提供的岗位适合大学生的专业特点和能力水平,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能帮助实习实训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3.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注册登记证、鄞州区大学生就业实践(实训)基地申报表(附件3)、就业实习(实训)岗位认定申请表(附件4)、实习(实训)人员接收备案表(附件5)、实习生活补助发放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理凭据、录用大学生参保证明、实习实训考核培训管理制度、近3年开展大学生实习实训工作情况总结等原件及复印件。

4.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单位可自主申报,申报材料经所属镇(街道)或工业园区初审盖章后报区人力社保局。区人力社保局进行复核并组织实地考评,择优确定入选对象,发文公布宁波市鄞州区大学生就业实践、实训基地名单并授牌。

对新认定挂牌的区级大学生就业实践、实训基地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区级就业实践、实训基地有效期为五年,期满需重新申报,不申请续报的自动失效,再次申报成功的视为新认定挂牌基地单位。

(二)市级以上大学生就业实践、实训基地申报

根据上级评选文件通知,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实训基地。对获评市级及以上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实训基地的单位,按照上级评选结果文件和资金奖励额度,给予50%的配套奖励,无需另行办理资金奖励申报手续。

第八条  大学生就业实习、社会实践活动补助。

(一)大学生就业实习补助

1.补助对象:获评区级及以上大学生就业实践、实训基地的单位,且在有效期内。

2.补助条件:签订就业实习、实训协议,按月发放实习、实训期间的生活补贴。

3.补助标准:按照每接收1名职技院校或全日制大专院校学生每月500元、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接收单位用于实习实训生活补贴发放,补贴期限每人最长6个月。

4.申报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注册登记证;就业实习(实训)补贴申报表(附件6);就业实习、实训协议;实习(实训)人员接收备案表;实习、实训人员学历证明、身份证;生活补贴发放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补贴申报一年一次,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

(二)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补助

1.补助对象:来鄞州区企事业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2.补助条件:接收单位按要求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能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生活补贴。

3.补助标准:按照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30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生活补贴,最长补贴6个月。

4.申报资料:社会实践活动方案、接收单位证明、生活补贴发放清单、参加人员学历证明、身份证、银行结算卡等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补贴申报发放。

第三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资金拨付程序。上述奖励补助项目由区人力社保局受理申报,审核通过后,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按照区财政集中支付办法拨付资金。除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补助、优秀创业大学生奖励资助直接拨付至个人外,其余资金统一拨付到申请对象所在地镇(街道),再由镇(街道)拨付到企业单位。其中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奖励、园区内创业场租补贴须按规定向区政府履行请示手续。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将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doc:1.入驻大学生创业园房租补贴申请表

2.大学生创业启动资金资助申请表

3.鄞州区大学生就业实践(实训)基地申报表

4.就业实习(实训)岗位认定申请表

5.实习(实训)人员接收备案表

6.就业实习(实训)补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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