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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212000000Q1/2021-87596
组配分类 部门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21-1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部门负责人解读】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 王平均 解读:《鄞州区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1-11-30 22:07 信息来源: 区人社局
政策原文: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解读人:党委委员 王平均

解读时间:2021年11月30日

随着近年来市级就业创业政策的几轮调整,再加上两区合并,我区原有的区级大学生就业创业有关扶持政策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因此,前期通过对区级大学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项目的进一步梳理,做出更新完善,并将其纳入我区新出台的青年人才支持政策鄞政办发〔2021〕76号文件中,为贯彻落实76号文件,对所涉及的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补助项目,需重新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与区财政联合发文,强化资金管理,规范业务经办,制定了《鄞州区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就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经过

为确保制定的《鄞州区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合理、操作可行,在76号文件出台后,就如何落实大学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补助项目,形成《管理办法》初稿,通过会议召集、电话问询等方式,征求了镇(街道)、创业园区和基地企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区人社局内部相关科室、下属单位认真研讨,进一步修改《鄞州区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向团区委、区财政局征求意见,根据区财政提出的意见建议,再次做了修改完善后定稿。

二、具体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介绍办法制订的目的与意义,明确了列入专项资金管理的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补助项目,并对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原则做出规定。

第二部分政策补助项目的实施。根据工作实际,对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条件及标准,补助申报材料及时间等做出相应规定,具体包括:

(一)创业园建设奖励。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团区委共建鄞州区大学生(青年)创业园,打造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根据园区共建协议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结果,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工作绩效奖励。

(二)创业场租补贴。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鄞州区新创办实体,入驻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正常经营且参加社会保险2人(含)以上的,给予前二年50平方米以内全额和第三年减半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享受期限最长3年。

(三)创业大学生奖励资助。对在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创业大赛上获奖,并在鄞州区首次创业落地项目,给予大赛奖励额度50%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优秀创业大学生,按上级奖励额度给予1:1的配套奖励。如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资助或奖励有交叉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就业实践实训基地奖励。对大学生就业实践、实训基地的评选对象、认定条件、申报材料、认定程序等做了明确,对新认定挂牌的区级大学生就业实践、实训基地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区级就业实践、实训基地有效期为五年,期满需重新申报,不申请续报的自动失效。

(五)就业实习补助。补助对象为获评区级及以上大学生就业实践、实训基地的单位;补助条件是签订就业实习、实训协议,按月发放实习实训生活补贴;补助标准按照每接收1名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生每月500元、本科生每月1000元,给予接收单位补助,用于生活补贴发放,补贴期限每人最长6个月。

(六)社会实践活动补助。补助对象为来鄞州区企事业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补助条件是接收单位能按要求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发放生活补贴;补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3000元,给予个人生活补贴,最长补贴6个月。

第三部分强化资金监督与管理。一是明确资金拨付程序;二是对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监督和违规使用的责任及后果做了强调。

第四部分附则。对文件执行时间及解释部门做出说明。

三、实施日期

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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