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政策,经区政府同意,现就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被征地60%以上全村可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障的参保方式。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不再对被征地60%以上行政村审批全村参保资格,统一按浙土资规〔2018〕5号文件规定办法审批参保资格。对于已经取得全村参保资格的行政村,未参保人员须在浙人社发〔2020〕61号部分条款执行截止日期前,及时参加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障,逾期不再保留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资格。今后未参保村民如有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被征收,可按浙土资规〔2018〕5号文件规定办法审批参保。 二、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范围和对象。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范围和对象调整为: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各类预征地不再列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实施范围。 三、执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资格有效期政策。自土地征收批准之日起,被征地人员参保指标有效期最长1年。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鄞政办发〔2021〕97号.doc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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