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调整鄞州区部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1-11-10 10:53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鄞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规定》(鄞政办发[2014]127号)文件要求,由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的《关于调整鄞州区部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在正式发布前,须通过鄞州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予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如有问题建议,请与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联系人:张超,联系电话:0574-89293261
关于调整鄞州区部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国土厅、人社厅、财政厅、农业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政策,经区政府第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被征地60%以上全村可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障的参保方式。从2021年12月15日起,不再对被征地60%以上行政村审批全村参保资格,统一按“人地对应”原则,按“征到谁补到谁”的方式审批参保资格。对于已经取得全村参保资格的行政村,未参保人员须在2021年12月15日前及时参加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障,逾期不再保留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资格,今后未参保村民如有耕地被征收,可按“征到谁补到谁”的方式参保。
二、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范围和对象。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范围和对象调整为: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各类预征地不再列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实施范围。
三、执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资格有效期政策。自土地征收批准之日起,被征地参保指标有效期最长1年。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5日起实施。以往政策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关于调整鄞州区部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起草说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政策,鄞州区人力社保局起草了《关于调整鄞州区部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现将该文件的起草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一)上位政策发生变化。2020年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的实施,改变了原有被征地养老保障的政策和管理格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形式再三强调“人地对应”,征到谁保到谁。为此我区相关的参保政策,尤其是征地60%以上可全村参保的政策已经与上位法相矛盾,需要作相应调整。
(二)管理体系实时监管。随着社保系统的省级集中,全省建立了统一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数据库,统一规范参保数据库的建立,强化了省、市对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实时管控条件,我区被征地相关政策的调整是实现规范化管理的必然要求。
二、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
1.《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
(二)起草过程:为保证调整政策的顺利制定,区人力社保局在起草过程中会同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在客观分析、座谈调研、认真研判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区被征地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建议,并召集相关镇分管领导、公共服务中心同志进行座谈。经过多次的修改和讨论后,根据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做了修改完善。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调整被征地60%以上全村可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障的参保方式。从2021年12月15日起,不再对被征地60%以上行政村审批全村参保资格,统一按“人地对应”原则,按“征到谁补到谁”的方式审批参保资格。对于已经取得全村参保资格的行政村,未参保人员须在2021年12月15日前及时参加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障,逾期不再保留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资格,今后未参保村民如有耕地被征收,可按“征到谁补到谁”的方式参保。
(二)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范围和对象。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范围和对象调整为: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各类预征地不再列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实施范围。
(三)执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资格有效期政策。自土地征收批准之日起,被征地参保指标有效期最长1年。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10日
第一点中“耕地被征收”表述,建议改为:耕地及其他农用地。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